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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医疗损害鉴定介绍
作者:刘东冬 律师  时间:2016年10月02日
医疗损害鉴定介绍 盈科律师事务所
医疗律师 刘东冬
医疗损害鉴定是大多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以下简称“医疗纠纷”)案件会历经的程序,其目的在于明确医方的过错、因果关系等以助法官认定事实、分清责任。
医疗损害鉴定是医疗纠纷与其他类型案件的最大区别,是大多数医疗纠纷案件的核心关键,该鉴定最能体现医疗纠纷专业律师的医学法律水平和代理价值。
一、  为什么要做鉴定
医疗本身是一门不完善的科学,具有经验性、探索性、垄断性等复杂的专业特性,因关涉人的生命健康等切身利益而受各国严格的资质管控。现代医学复杂的、日新月异的专业知识和诊疗技能不为普通大众所普遍掌握,没有成为常识或者生活经验,故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原因力”等事项就是“专门性问题”,即便法官是法律的专家也少有能力根据医患双方的诉辩直接得出患方诉讼请求是否合法合理的结论,法官只能求助于鉴定专家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才能达到内心确信,才能作出合理合法的判决,所以医疗损害鉴定在多数情况下是必要的。
二、  鉴定项目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法理及司法实践,“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方诊疗行为与患方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或者参与度”等专门性问题是医疗损害鉴定的经常鉴定项目。
三、  鉴定分类
主要分司法鉴定和医学会鉴定两种,各有利弊,但患方多数情况下选择司法鉴定较为合适。
1、司法鉴定
由有法医临床鉴定资质的鉴定人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2、医学会鉴定
也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分地区也改头换面成医疗损害鉴定,但都由当地医学会组织医患双方抽取医学专家(多数为当地各大医院的临床医师)对争议医疗纠纷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四、  鉴定的程序
1、申请鉴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患方应当就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故一般情况下,患方应当在举证期限内积极申请鉴定。有些情况下医方也会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2、确定鉴定检材
在鉴定申请被法院准许以后,或者虽医患双方均不申请,但法院认为应当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而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时,法院会组织医患双方对鉴定检材进行质证确认。鉴定检材通常为医患双方提交的病历及相关资料,医患双方应当就病历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并确定向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检材范围。
3、选择鉴定机构
医患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协商鉴定机构不成的,由法院摇珠随机确定或者指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不受地域限制。
4、送鉴与受理
法院会将确定的鉴定检材移送选定的鉴定机构,供鉴定机构初步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较大的鉴定机构因为业务量大,审查决定受理的时间较长,数月至年余均有可能。
5、鉴定费用
鉴定机构决定受理之后会通知法院,让当事人及时足额缴纳费用,当事人不及时足额缴纳费用,鉴定机构有权拒绝进行鉴定,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费用一般数千至万余不等,具体数额由鉴定机构根据国家指导价格确定,一般由申请人先行缴纳,最后由法院按照诉讼费用分担规则处理。
6、听证会
鉴定机构一般会组织听证会,鉴定人听取医患双方的意见,法院可以派员参加。医患双方应当积极充分发表诉辩意见。
7、出具鉴定意见
听证会后,鉴定专家会分析医患双方诉辩意见,并形成自己的鉴定意见送达法院。
五、  鉴定意见的质证
医患双方收到鉴定意见后,应当及时就鉴定意见发表己方的质证意见。多数情况下医院不是全责,所以患方因各种原因多会质疑鉴定意见,不过此时多数枉然。
六、  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不认可,可以表示质疑,要求鉴定机构书面答复或者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申请出庭应当预付合理的费用。经申请,鉴定人不出庭的,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七、  申请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没有前述法定情形,基于诉讼效率的考虑,法院不会准许重新鉴定。而法院准许重新鉴定是很少见的,因为多数法官是不懂医学的,既不能审查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也无法确断当事人质疑的合理性,所以多数法官仅从程序角度审查鉴定意见,不存在严重程序违法的鉴定意见会被采信。
八、  常见误区
医疗损害鉴定是医疗纠纷的核心程序,应当得到医患双方全方位积极应对。虽然鉴定专家水平很高,但是一方面工作忙,另一方面要保持中立,所以鉴定专家不会也不能积极主动的去认定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而医患双方对此关涉诉辩成败切身利益的关键事项应当积极、充分、轻重有别的陈述自己的诉辩意见,以争取获得鉴定人的认可或者引导鉴定人的思路,以便取得有利鉴定意见,这也是专业医疗律师的价值所在。专业医疗律师会基于自己医学法律专业知识、行业理解和对涉案纠纷的认真分析,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尽最大努力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种认为反正申请了鉴定,有鉴定专家来分析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的想法是天真而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