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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患方不申请医疗损害鉴定被判败诉
作者:刘东冬 律师  时间:2016年01月05日

【本文主旨】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已经将医院过错及其他侵权构成要件的举证义务分配给了患方,患方应当积极履行举证义务,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诉讼权利,利用好医疗损害鉴定这把利剑,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若患方不履行举证义务,不申请医疗损害鉴定,致使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等无法查明,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则由患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而败诉。
【案情简介】
郭某因“停经44天,阴道流血1周”于2013626日到某医院处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异位妊娠,当日检查血HCG23218miuml2013627日郭某在某医院提供的《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名确认了解情况,同意手术;当日某医院为郭某行腹腔镜下右侧输卵管切开取胚术,术后予抗炎补液治疗,并予米非司酮口服,术后第四天复查血HCG3099mium1201372日郭某要求出院,医生告知血HCG下降不理想,不排除持续性异位妊娠可能,建议继续住院观察,郭某仍坚持出院,并于当天办理出院手续,出院诊断:右侧输卵管妊娠。201374日至2013711日郭某到另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右侧输卵管持续妊娠;2、盆腔粘连;住院期间行“腹腔镜输卵管切开取胚及修补术”,术后恢复良好;病理活体组织诊断报告书显示镜下:坏变的绒毛组织、蜕膜及少许输卵管粘膜。
郭某认为,某医院为其进行的“腹腔镜下输卵管妊娠切开取胚术”手术中未将完整的胚胎组织取出,而是采取捣碎,仅将少量胚胎组织取出,导致遗留大量胚胎组织及绒毛,致使其不得不在74日急诊入住另一医院并于201378日再次全身麻醉下腹腔镜手术。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某医院的过错不但给郭某身体造成严重伤害,而且给郭某本人及父母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医院赔偿郭某各项损失共计175524.22元。
某医院辩称:我院对郭某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常规,患者有腹腔镜手术适应证,我院手术规范,术后出现持续性异位妊娠,属于疾病本身的不良转归,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与我院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恳请审理法院依法判定,驳回郭某诉求。
郭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表示不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一审法院向郭某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关医疗损害责任举证责任的规定,并告知郭某不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郭某仍坚持不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法院裁判】
原告郭某于到被告某医院处就诊,双方已形成医疗服务关系。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有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应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有过错,医疗机构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医疗机构,其对原告实施的诊疗行为未超诊疗科目,为原告治疗及实施手术的医务人员均具有相应医师执业资格,原告也在被告提供的《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名确认同意手术,而医疗纠纷涉及医学专业问题,在没有进行相关医疗过错鉴定的情况下,原告在其他医院进行二次手术不能必然推出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的唯一性结论。经法院释明有关法律规定及不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后,原告仍坚持不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而就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故原告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法院对原告的诉请均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在《医疗损害鉴定是患方维权利器》一文中已经正面述及医疗损害鉴定对患方维权的重大意义,本文本案例从反面阐述患方不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导致法院无法查明医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法院适用举证规则,并最终判决患方败诉。
医疗纠纷的处理非常专业,不能从结果来想当然的推导医疗过程存在过错而要求赔偿。在医方提供的资质及病历资料等初步证据的基础上,医方也肯定不承认自己有过错,因此若一个普通人不能轻而易举的指出让众人信服的医方存在显著、严重的违法行为并导致患者人身财产损害,那么法官同样作为一个并不具有高深医学知识的普通人出于法律和谨慎的考虑不支持患方的诉讼请求、患方败诉就是当然的结局。
所以,一般情况下,患方应当积极申请医疗损害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