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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卖家声称海量现货却无货可供就是欺诈
作者:刘东冬 律师  时间:2016年01月07日
【本文主旨】
卖家应当对自己供货能力有充足的认识,包括对现有库存和将来持续向消费者依约供货的能力,如为成交而做出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承诺就是欺诈。本案,淘宝网卖家声称每天海量现货,实力见证,23点前付款,当天可发,却在成交三天后因缺货要求买家申请退款,该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关于欺诈的规定,即便退款,卖家仍应当承担赔偿三倍货款的惩罚性赔偿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2015122日,在淘宝网上方某与淘宝商家毛某发生交易,交易商品为“APPLE/苹果iphone64.7寸港版日版/美版三网手机”,数量三台,总金额为18450元。方某按约付款,卖家毛某承诺48小时内发货。卖家毛某还承诺“每天海量现货,实力见证,23点前付款,当天可发”、“激活4850,未激活5150,超值清仓价”。2015125日,卖家毛某因缺货要求方某申请退款。方某便在2015012521:14:3921:14:5321:15:03申请退款,毛某立即退款。
事后,方某起诉至法院,认为卖家毛某存在如下欺诈行为:1、价格欺诈,指卖家称全网最低价;2、每天海量现货,实力见证,23点前付款当天发货,卖家没做到违约欺诈;3、每天海量现货,但第三天后卖家告诉买家其缺货,要求其申请退款。
毛小芬辩称,方某所说的欺诈行为不存在,方某已向淘宝投诉,淘宝也已经进行了处理,淘宝向方某付了30元违约金,这个欺诈行为完全不成立。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商家是否存在欺诈。所谓欺诈,是指故意欺骗他人,使其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从内部分析,他人的欺诈行为与本人的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可能构成欺诈;从外部表现看,欺诈行为常表现为虚构、变更、隐匿事实等行为,依法律或习惯应当告知而不告知的沉默行为,亦可构成欺诈行为。本案中,卖家网店做出“清仓价”、“最低价”欺骗性价格承诺,无货仍“海量存货”进行虚假宣传,以及最后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卖家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一审判决卖家赔偿三倍购物款。
卖家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却不在法定期限内向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而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律师说法】
本案在司法界有较大的影响,被各大媒体广泛报道,包括新华网、人民网、光明网等权威官方媒体对本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积极意义大为赞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分析,淘宝网卖家毛某为吸引广大消费者,无货却声称海量现货,23点前付款当天发货,显然这是卖家故意告知消费者关于履行交付方面的虚假情况,消费者也基于此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如果知道无货,消费者显然是不会付款成交的)。至此,卖家欺诈行为成立,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卖家通知买家毁约,进而退款是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退还货款的法定义务,不免除其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综上,卖家声称海量现货却无货可供就是欺诈,即便未发货直接退还货款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因价格部分的虚假宣传欺诈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无争议,故不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