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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患方应当积极配合医疗损害鉴定
作者:刘东冬 律师  时间:2016年01月11日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刘东冬律师
【本文主旨】
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是患方履行举证义务的重要方式,一般情况下患方应当主动提起,并且积极配合,包括依法提供己方保存的病历资料,当然医方也有积极配合的义务,任何一方拒绝提供病历资料致使医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或者因果关系无法明确,那么应当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若是患方不配合,那么法院将不支持患方诉讼请求,由患方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案情简介】
2013818日上午,黄某到某医院做引产手术。某医院诊断为宫内早孕约5w,盆腔积液56×23mm,宫颈糜烂。并于当日某医院对黄某行无痛人流术。2013821日和25日,黄某到某医院进行了复查。825日晚,黄某在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检查为宫内早孕约6w,右侧附件区见大小42×29mm囊肿。826日,某医院对黄某又进行了一次手术。9月初,某医院对黄某进行了第三次手术治疗。根据黄某提交的检查报告显示,201397日,黄某在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检查为子宫附件未见异常;98日,黄某在某医院检查为宫腔内非均质回声,右侧附件区囊性回声团,大小21×20mm914日黄某在某医院检查为宫腔少量积液,双侧附件未见明显异常;919日,黄某在另一医院检查为宫腔少量积液,内膜回声不均,子宫直肠窝积液;923日,黄某在樟木头石新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显示黄某患盆腔炎;924日,黄某在另一医院检查为盆腔积液。
某市卫生监督所于2013115日回复黄某, 2013818日、26日黄某在某医院进行人工引产手术,手术医生为刘某;98日进行清宫手术,手术医生为李某。两医生均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生刘某未取得东莞市卫生局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黄某认为某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黄某需要多次手术,造成黄某误工、医疗费等财产损失和严重的健康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
某医院答辩,不同意黄某诉讼请求,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黄某、某医院双方均不申请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经法院释明,某医院同意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并愿意垫付鉴定费用,但黄某一直拒绝鉴定,也不愿意提交相关送检材料。某医院主张黄某做的是人流手术,无需住院,故只有门诊病历和检查报告单、发票等,且都由黄某保管。黄某予以确认。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因本案涉及医疗专业知识,专业性较强,黄某是否存在损害结果,某医院的诊疗行为与黄某主张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某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需经具有相关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予以鉴定。某医院经原审法院释明,同意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并愿意垫付相应的鉴定费用,但黄某一直拒绝鉴定和提交相关检材。因黄某不配合作鉴定,无相关病历材料无法启动鉴定程序,故黄某应承担鉴定不能的不利后果。
黄某也主张某医院医生刘某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无手术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使患者有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因黄某不能证明黄某有哪些损害结果,故不能以某医院医生刘某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推定某医院有过错。
黄某要求某医院赔偿其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故对黄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前文已经明确,一般情况下,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是患方履行举证义务的重要方式,配合医疗损害鉴定是医患双方的法定义务。
医疗损害鉴定的顺利开展依赖于医患双方的积极配合,包括提供完整的病历资料,若患方拒不提供其保管的病历资料,致使医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患方是否存在损害结果等无法明确,那么患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败诉。
本案是典型的由于患方拒不提供自己保管的病历资料,拒不配合医疗损害鉴定,致使鉴定无法正常顺利开展,而承担败诉结果的案例。根据工作经验,本律师认为医方是存在过错的,通过鉴定完全能够确定医方过错下来,患方完全能够获得一定的赔偿,但是由于患方错误的诉讼决策致使败诉,甚为可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