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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商家退款退货仍应当三倍赔偿
作者:刘东冬 律师  时间:2016年03月02日
商家退款退货仍应当三倍赔偿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刘东冬律师
【本文主旨】
消费者因欺诈购物后,在维权过程中,部分商家是愿意甚至积极要求退款退货的,如此消费者常面临是否先退货的问题?
本律师认为,在消费者付款之后,商家的欺诈行为已经完成并产生了消费者财产损失的实际后果,再后商家退款退货是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一般情况下的法定义务,不免除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某公司在天猫商城设立萨奇旗舰店销售萨奇牌肺泉矿泉水,并进行如下宣传:“1883年,在维也纳国际药品展览会上获得银奖,被誉为世界上最有治疗力量的奇药’”“PM2.5?咳嗽?肺泉来,不怕不走!帮助您和家人有效抵御PM2.5对肺部的危害,预防流感洗肺、清咽、洗鼻喉,净化上呼吸道止咳、化痰,用于舒缓咽喉、上呼吸道、肺部等不适感适用于口腔不适等特别适合长期肺部污染者,尤其吸烟人群饮用长期饮用可起到清肺洗肺的效果,增强呼吸道对菌毒的免疫能力。吸烟有痰者连续饮用一个月,痰液变淡、变少,缓解胸闷症状,呼吸通畅等。
2014531日,田某从萨奇旗舰店购买了萨奇牌肺泉矿泉水(喷雾装)100瓶,每瓶70.07元,共计花费7007元。田某认为某公司对涉案商品并不具备的功能进行虚假宣传,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赔偿21021元。
某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某公司已经将货款退还给田某,可以认为双方已经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另外,在某公司退还货款之后,田某并没有其他任何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承担货款三倍的赔偿责任。
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主要理由是:田某从某公司处购进货物后不久即申请退货,某公司也已经将田某所申请的退款全部退还田某,田某购买商品的总额不应再以全部货款计算。田某之所以退货是由其个人原因主动提出的,而不是因为田某发现该产品存在宣传或质量上的瑕疵,更不是某公司强行将货款退还田某。
【法院裁判】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某公司所销售的涉案产品属食品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而某公司在萨奇旗舰店的宣传网页中对涉案产品进行的宣传“1883年在维也纳国际药品展览会上获得银奖,被誉为世界上最有治疗力量的奇药……”,其内容严重超出了食品功能,大肆宣传疗效,大量使用医疗用语及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严重误导消费者,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某公司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所销售的涉案产品确实存在其宣传中所述的功能,故某公司的宣传内容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另外,田某虽将涉案的部分产品退回,但其并未明确放弃索赔权利,故田某仍有权向某公司主张赔偿。综合上述原因,田某要求某公司支付赔偿金21021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某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本案业经二级法院两审终审,裁判思维、尺度一致。
法院在裁判中首先确认了商家对产品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事实,因此消费者退货及要求三倍赔偿的合法权利已经产生。此后消费者虽有退货(购买100瓶,退货96瓶)并获得商家退款(96瓶货款),但这是消费者行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在非欺诈的情况下的普通权利,该消费者自始至终没有放弃索赔的惩罚性赔偿的权利,因此法院判决商家继续承担三倍货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明确得知,无论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是否退货并收取货款,只要不放弃惩罚性赔偿权利就可以依法主张惩罚性赔偿并获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