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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医方未定期复查慢性乙肝患者影像致肝癌延迟诊断为医疗过错
作者:刘东冬 律师  时间:2016年07月19日
医方未定期复查慢性乙肝患者影像致肝癌延迟诊断为医疗过错 盈科律师事务所
医疗律师 刘东冬
【本文主旨】
医方接诊慢性乙肝患者,应当定期复查上腹部影像,最常用的方法是每3-6个月进行一次肝胆系B超检查,配合监测AFP(甲胎蛋白),以观察患者肝炎活动及肝癌的早期诊断,医方未定期复查上腹部影像致肝癌错过早期诊断即为医疗过错,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066日,李甲因“HBsAg阳性10年”开始在乙医院门诊就诊。此后,至2011125日李甲被确诊为肝癌前,乙医院电子病历显示李甲就医记录18次,李甲应乙医院要求进行的多次、多项检查显示李甲肝功能不同项目指标存在异常。2011125日李甲因“右腹疼痛一周”住入乙医院外科,初步诊断为肝癌、肝炎肝硬化,1220日李甲接受“肝右后叶肝癌切除+门静脉DDS管植入术”。术后病理诊断为中一低分化肝细胞肝癌伴广泛坏死,癌肿大小约7cmx6cmx6cm,癌组织脉管内未见癌栓,肿物切缘已净,周围肝组织结节性肝硬化;“肝肿物”低级别结节性增生:“十二指肠”淋巴结1枚“肝门旁”淋巴结1枚均未见癌转移。李甲于201227日出院。此后,李甲三次在乙医院住院进行化疗等治疗。
一审中,经李甲申请,双方当事人同意,一审法院委托某市医学会鉴定,分析如下:患者201066日至医方首诊时,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明确,该类患者应当定期进行影像学检查。患者首诊至2011125B超、CT发现肝占位而入院期间,医方未进行影像学检查,亦无证据证明医方告知患者进行相关检查;2010823日甲胎蛋白12.3ngml,医方未定期复查该项指标。医方未尽合理的检查义务,存在医疗过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延迟患者原发性肝癌的诊断时间,从而对治疗方案的选择有一定影响,但与患者疾病的发生及预后无因果关系。患者原发性肝癌系其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所致,发现肝癌后及时进行了根治性手术,手术过程顺利,治疗效果良好。鉴定意见为医方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但未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后果。
李甲对市医学会的鉴定书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委托该省医学会进行重新鉴定,鉴定意见同市医学会。
李甲以乙医院延误其病情诊治为由,起诉至一审法院。乙医院对鉴定意见认定乙医院有过错的结论不予认可,并认为即便乙医院存在过错,目前也未造成李甲明显损害后果,故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李甲原发性肝癌的发生主要与患者自身有慢性乙型肝炎、肝硬化等因素有关,李甲肝癌的分期为临床II期,但其经过手术及化疗治疗目前恢复良好。乙医院虽客观上延误了李甲的确诊、治疗时间,但并非导致损失产生的主要因素。两次鉴定意见也均认为乙医院的诊疗过错目前未造成李甲明显人身损害后果。综合案件事实,原审法院酌定乙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宣判后,医患双方不服均上诉,李甲上诉称:一审判决乙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过低,因乙医院的漏诊延迟了其肝癌的诊断时间,致其确诊时,肿瘤已达9×7CM,肝癌分期为临床II期,其5年生存率比微小肝癌相比明显降低。如其病情在早期第一时间被诊断,完全可以切除根治,无须清扫淋巴结,不担心复发且治疗费用较低。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本案,李甲患慢性乙肝数年后自20106月至201112月前后18个月间在乙医院就诊18次,可见其就诊频率高,合理推测医嘱依从性较好,但医方自其首次就诊之后未给李甲复查肝胆系B超等上腹部影像学检查,除2010823日外亦未监测AFP,致李甲201112月确诊肝癌时癌肿已发展成7cmx6cmx6cm大小,可见医方未规范复查致肝癌诊断延迟的医疗过错明显,但李甲肝癌手术顺利,未造成其他明显人身损害后果。
本案的最大难点是,经两次鉴定医疗过错明显,但无明显人身损害后果,那么损害后果是什么?
本律师认为,虽然肝癌是李甲自身疾病发展的结果,但因乙医院的诊疗过错致应早期诊断未能早期诊断,损害后果就是由此造成的诊疗费用的增加及心理负担的增加,前者是李甲的财产损失,后者是严重的精神损害,现代法治下都应当且只能用金钱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