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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河南省人民医院拒绝复印病历罚款事件分析
作者:刘东冬 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23日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河南省人民医院拒绝复印病历罚款事件分析 一、事件经过
2015129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鼓楼法院”)受理了原告尹某某、杨某某诉被告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曾提出管辖异议,该案尚未审结。鼓楼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被告向法院提供病案号为001463736的病历,称其正在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要求延期开庭。原告对该病历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请求法院予以核实。
201681910:00-11:00,鼓楼法院两名干警着便装到河南省人民医院病案室要求复印住院病历,干警出示了0002592号介绍信(有梁某某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工作证件,并填写了病历复印申请书,要求调取梁某某(病案号001463736)住院病历材料。该病案室工作人员经电脑查询,告知该病案号是一名2岁患儿的住院病历,按姓名查找未找到梁某某在河南省人民医院的住院记录。干警要求提供该病案号的住院病历材料,但病案室工作人员没有复印,而是请干警完善手续,并要求干警前往病案室主管部门医务处协调处理。医务处工作人员认为干警提供手续齐全,遂在法院在0002591号介绍信(无梁某某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上写明手续齐全,请病案室接洽,医务处,2016.8.19”的字样,并加盖该院医务处的公章,又答应协调病案室下午上班后(15:00)优先办理。15:02,干警到达病案室要求予以配合,但病案室工作人员要求干警出示身份证并引导干警查看医院张贴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干警认为手续已经齐全要求对方十分钟内办理并讲明不办理将依照《民事诉讼法》处以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随后病案室工作人员同意办理但要求按规定来,干警随即离开。
17:19,两位法院工作人员带领两名法警到医院病案科,因病案科工作人员不签收遂向河南省人民医院留置送达方式《罚款决定书》,决定对河南省人民医院罚款壹拾万元,17:21离开。
二、河南省人民医院构成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其处罚得当。
(一)    法院工作人员是否应当提供身份证?
1、法院工作人员依《民事诉讼法》执行公务,两人同行且出示了工作证件及介绍信,足以明确身份,亦填写了病历复印申请书,应当说法院工作人员手续齐全,且病案室主管部门医务处也认可该手续齐全。
2、国家卫计委颁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不应机械、固定理解为身份证,法院介绍信、工作证件能够达到证明身份、调取病历的目的和要求。
(二)    干警要求10分钟之内办理是否合理?
1、病案室工作人员自始至终因干警未提供身份证而拒绝复印病历,只同意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在干警提供身份证的情况下才办理,即所谓的答应办理但按规定来,那么在医务处已经明确干警手续齐全的情况下,病案室工作人员坚持附加身份证的要求构成了不合理的拒绝、妨碍了法院的取证工作。
2、上午医务处工作人员已经明确下午上班后会优先给予办理病历复印,医务处应当就该事件与病案室良好沟通并作出妥善安排,病案室工作人员在看到医务处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后应当立即与医务处联系确认相关事宜及时妥办,医院的承诺应当被自己践行。
3、从视频中干警“你们要是在十分钟之内不给我们办,我们都走了……我现在给你说过了十分钟,你现在要办就给我办,要办不了,我们转身就走了……”该段话而言,干警是再给病案室工作人员十分钟确认手续是否齐全,可见并不过分。
(三)    001463736号病历并非梁某某住院病历,法院是否有权要求复印?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梁某某提供了001463736号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声称正在住院需要延期开庭审理案件,原告质疑并请求法院核实。因此鼓楼区法院调取证据的该病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2、经病案室工作人员查询,001463736号病历系2岁某患儿病历,而并非梁某某住院病历,即便如此医院也应当复印,该情况下法院的权力优先于隐私权,故法院可以调取该病历。
3、因病历系某两岁患儿的住院病历,涉及其隐私,在诉讼中法院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泄露该患者隐私,向当事人展示的材料只要足以达到核实被告提供虚假资料妨碍诉讼正常进行即可。
(四)    17:19即高效送达罚款决定书是否任性?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罚款必须经院长批准。” 而对院长作出批准的形式、时间、地点并没有限制,所以,河南省人民医院因时间、距离等原因质疑罚款决定“任性”是没有道理的。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单位的罚款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故对河南省人民医院罚款拾万元恰当。
(五)    干警着便装、提供两份不同的介绍信、态度不太好、受送达人选择不合适为不规范之处但并无伪造、变造介绍信,不妨碍调查取证手续齐全,不构成河南省人民医院拒绝复印病历资料的合法理由,河南省人民医院当时也不是以该理由拒绝复印病历资料的。
三、该事件的提示
该事件是典型的医院工作人员机械理解、执行部门规章,而对整个法律体系错误认知所致,当然本案也存在非法律因素。题外话,法院复印病历都这么难(个案),可见当事人某些时候在某些医院复印病历的困难程度。
该事件提示各医院要建立良好的内部各沟通,严格遵守、执行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