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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法院应当保护死产新生儿家属的诉权
作者:刘东冬 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27日
法院应当保护死产新生儿家属的诉权 盈科律师事务所
医疗律师 刘东冬
【本文主旨】
在产科医疗纠纷中,新生儿是活产还是死产的争议非常普遍,因为涉及情感和巨大的赔偿差额,患方常争议活产并基于法定继承人的身份主张死亡赔偿金等,但若由此未能通过鉴定认定医院过错而败诉后,法院应当保护患方基于医疗过错致死产再次提起诉讼的权利。
【案情简介】
郑甲于2013627日至乙医院建卡行围产期保健检查。1119B超提示:考虑胎儿脐带绕颈一周可能,羊水过多。1129B超提示:考虑胎儿脐带绕颈一周可能,随访侧脑室,随访羊水量。20131223日郑甲主诉见红就诊,遂至乙医院处住院待产。201312241245郑甲平产分娩出一女婴,娩出时女婴脐带绕颈2周,较紧。郑甲之女出生后Apgar评分1分钟0分,5分钟0分,后羊水三度污染。婴儿娩出后医方立即予以气管插管,吸氧,吸痰,心外按摩等抢救治疗。1345患儿仍无呼吸及心跳,向产妇及家属交代病情后,郑甲同意放弃抢救。为明确胎儿死亡原因,医方建议行新生儿尸体解剖进一步了解胎儿情况,家属签字同意新生儿尸体解剖。201413日,乙医院出具病理检查报告单,确认婴儿死因为胎儿宫内窘迫
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郑甲所生产的胎儿在出生时是否是活产存在争议。病案记载胎儿出生即为死婴。2014619日,一审法院告知郑甲提供胎儿出生时存活的相关证据,但郑甲未提供;201477日,郑甲提出申请,要求对郑甲所分娩之女的尸体进行法医病理司法鉴定,以确定胎儿为死产或活产。一审法院鉴定处分别委托A司法鉴定所、B医院鉴定所对本案进行鉴定,两家鉴定机构均以超出鉴定能力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本案。此后郑甲请求对乙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进行鉴定,某市医学会接受委托后反馈称:对于客观事实方面问题(娩出时婴儿是否成活)不属于医疗损害鉴定的范围,需法院明确。20141226日,一审法院通知郑甲到院谈话,向其告知: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乙医院伪造病历和其所生产之女系活产的事实,故其所提起的鉴定只能按照现有材料,即认定孩子出生系死产的基础上进行,否则无法启动鉴定程序,郑甲称不同意以此为基础进行鉴定。某市医学会于向一审法院发函称,患方认为婴儿出生时为死产还是活产尚有争议,不同意以死产为前提进行该次鉴定,故某市医学会中止了本案医疗损害鉴定。之后某市医学会通知医患双方协商鉴定专家的抽取范围,但患方未到场。某市医学会遂决定终止本案医疗损害鉴定工作。
郑甲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乙医院支付一审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880060元。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郑甲认为乙医院医务人员怠于接产,未尽到诊疗义务,造成娩出的活婴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当向一审法院举证证明乙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且该过错行为与郑甲所生之女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郑甲先后提起的两次申请,均未有鉴定结论,视为郑甲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郑甲认为医院伪造病历,亦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对郑甲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难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郑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郑甲不服上述民事判决,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郑甲主张,乙医院有严重过错行为,导致娩出的活婴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审查,乙医院的病程记录显示,郑甲之女平产娩出后Apgar评分1分钟/5分钟-0分,后羊水三度污染,娩出后乙医院立即予以抢救治疗,但郑甲之女仍无呼吸及心跳,经郑甲同意,乙医院放弃抢救。乙医院出具的病理检查报告单诊断郑甲之女为死产,死因为胎儿宫内窘迫。一审中,郑甲申请法医病理司法鉴定,一审法院分别委托A司法鉴定所、B医院鉴定所进行鉴定,但两家鉴定机构均未有鉴定结论,故现并无反证推翻上述病程记录和病理检查报告单。本案中,郑甲的诉讼请求是基于郑甲之女系活产,郑甲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要求赔偿,现无证据证明郑甲之女系活产,因乙医院的诊疗过错行为导致死亡,故一审法院对郑甲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但如有证据证明乙医院在郑甲生产过程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郑甲之女死产的,郑甲可另案主张权利。据此,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应当说,本案的一审二审判决程序和实体都没有明显的过错,两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理。但是本案最大亮点就是二审判决明示了“如有证据证明乙医院在郑甲生产过程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郑甲之女死产的,郑甲可另案主张权利。”二审法官知道,若不明示这句话,将可能彻底关闭郑甲就此事维权的大门,若此对于郑甲来说无疑是再次伤害,也很可能做不到案结事了。当然此言并非暗示医院存在过错并致郑甲之女死产,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等问题可以在死产的基础上通过鉴定明确,该处理方式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