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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按产假计算的误工费属于死产的赔偿项目
作者:刘东冬 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31日
按产假计算的误工费属于死产的赔偿项目 盈科律师事务所
医疗律师 刘东冬
【本文主旨】
若平安生产,母亲将享受成功生育的天伦之乐及国家规定的产假待遇,但因医疗过错致新生儿死产的,这一切将会化为乌有,因此患方主张按照标准产假计算误工费的,该诉求合理合法,医疗机构应当予以相应的赔偿。
【案情简介】
2015119日上午,张甲因产前腹痛住进乙妇幼保健所待产。张甲入住后经彩超检查胎心音正常并提示:晚孕单胎存活,胎儿颈部见U形脐带压迹,羊水偏少、透声较差。据乙妇幼保健所产程观察记录,20151201530分,胎心检测为142次/分,同日20时发现无胎心率动确认死胎。201512113时娩出死胎。
张甲就此向乙妇幼保健所提出赔偿要求,因未达成协议,引起诉讼。
审理中,经张甲申请,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乙妇幼保健所在该纠纷中应负的责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为:(一)乙妇幼保健所在对张甲的医疗行为中存在履行注意义务不够,未尽到与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的过错。(二)乙妇幼保健所的医疗过错行为与张甲死产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建议在70-85%之间。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乙妇幼保健所作为医疗服务机构,在对产妇张甲的医疗行为中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致产妇胎死腹中,经鉴定其过失医疗行为与胎儿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故张甲要求乙妇幼保健所给予经济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具体以85%的比例为宜。核定张甲的损失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另营养费1590元(30元/天,53天)、护理费5533.20元(104.40元/天,53天)、误工费11760元(120元/天,产假98天)、以上合计28073.20元。此外,因胎儿死亡造成张甲精神痛苦,乙妇幼保健所应当赔偿张甲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0元。判决:一、被告乙妇幼保健所赔偿原告张甲经济损失28073.20元的85%23862.22元。二、被告乙妇幼保健所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0元。
张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乙妇幼保健所应承担全部责任,精神抚慰金。
二审仅只纠正认定错误的鉴定费,其他并无改判。
【律师说法】
本案中,张甲在乙妇幼保健所待产时,因乙妇幼保健所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致张甲胎死腹中,经鉴定乙妇幼保健所应承担主要责任。本案,死产是毫无争议的事实,患方也是基于该事实维权的。本案患方索赔项目很完善,计算了营养费、护理费和误工费,特别是按照产假标准时长计算了误工费,值得学习!
也许有人会说即便死产也可以根据规定享受国家一些社保待遇,即便活产也要休产假不能上班,但是这些都是社会保障待遇,是国家福利,与侵权属于不同的法律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