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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医方伪造死产记录被判全责
作者:刘东冬 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03日
医方伪造死产记录被判全责 盈科律师事务所
医疗律师 刘东冬
【本文主旨】
新生儿出生后存活很短时间即死亡的,医方仍应当积极抢救,并如实记录分娩、抢救过程,且要将抢救经过、死亡结果等相关情况如实告知患方。若医方将新生儿死亡做死产记录,显然严重违反医疗原则,依《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应当推定医疗过错存在。
【案情简介】
20114238:30,罗甲入住乙医院处妇产科待产,9:37罗甲及家属拿到了检查结果,9:55罗甲被送进手术室,10:55开始手术,中午12时分娩结束,手术结束后医护人员通知罗甲家属胎儿在手术中死亡,胎儿在脱离母体前即为死胎。
罗甲认为乙医院的治疗过程存在严重过错构成一级医疗事故,严重侵害了罗甲夫妇孩子的生命健康权,对罗甲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故于201181日以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为由诉至法院。
2011811日,乙医院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原审法院指定市医学会进行鉴定。2011923日,市医学会向法院发函要求提供胎儿死产或活产的相关鉴定材料。20111223日,A司法鉴定中心对罗甲之子出生时状态(活产还是死产)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是罗甲之子出生时为活产2012119日,罗甲申请医疗过错等内容鉴定,2014326日,根据双方对鉴定机构的选择,原审法院依法委托B司法医学鉴定研究所就乙医院对于罗甲分娩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诊疗过错与罗甲之子死亡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过错责任程度进行鉴定。2014417日,该鉴定所以送检材料中罗甲之子死因不明确,鉴定结论难以作出,不予受理鉴定委托。2014710日,罗甲撤回了该鉴定申请。庭审中,罗甲要求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直接认定乙医院存在医疗过错。
【法院裁判】
一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A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作为证据是否应予以采信;2、一审乙医院乙医院在罗甲分娩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分担比例。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经审理查明,法院委托A司法鉴定中心对罗甲之子出生时状态(活产还是死产)进行鉴定,其委托手续齐全,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A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的法医病理鉴定在其已获司法鉴定许可的鉴定业务范围,乙医院也未举证证明该中心在鉴定中违反操作规程进行尸体解剖和相关的标准、程序。因此,A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依法予以采信。关于第二个焦点,一审认为,A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来源合法,其鉴定结论具备专业性、科学性,真实有效,乙医院的关于死胎的手术记录系单方出具的,未能与其产前检查的相关病历资料相符,也未能反映司法鉴定的活产鉴定结论的客观事实,该证据单一孤立,庭审中乙医院也未提供其它关联证据支持其关于罗甲产下死男婴的主张,罗甲主张以此推定一审乙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综上,判决乙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乙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二审另查明,A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本案尸检的地点在乙医院,尸检时双方当事人均在场。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鉴定意见中没有死婴胎盘的检验过程,但乙医院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死婴胎盘检验的必要性及对最终鉴定意见的影响程度;本案中尸体解剖检验客观上已无法再次进行,乙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应知晓尸体解剖检验对本案的重要性,乙医院对鉴定的意见可在解剖检验前或过程中提出,解剖检验后提出而又不能再次检验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一审判决事实清楚,判决乙医院承担全部责任是正确的,予以维持。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本案,罗甲在乙医院剖宫产一婴儿,手术结束后医护人员通知罗甲家属胎儿在手术中死亡,胎儿在脱离母体前即为死胎。但是经鉴定,该新生儿当时系活产,可见乙医院没有如实记录新生儿活产情况,伪造了病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应当推定。
也许有人会说,也许新生儿生命体征非常微弱而短暂,以至于医务人员认为其真系死产而记录并非伪造病历。但根据公安部《新生儿尸体检验标准》,可见新生儿生命体征特别是呼吸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鉴定为活产,而这一程度显然不需要专业知识就足以判断。另外,乙医院无论是一审抗辩还是上诉理由,都只字未提抢救造成肺泡充气的可能。所以本案合理推断医方伪造病历是没有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