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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产后大出血医方无力处置迟延转诊存在医疗过错
作者:刘东冬 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21日
产后大出血医方无力处置迟延转诊存在医疗过错 盈科律师事务所
医疗律师 刘东冬
【本文主旨】
产后大出血常病情凶险,多超出基层卫生院的诊疗能力,虽转诊上级医院风险极大,但是相对于不转诊而言转诊情况下至少从概率上患者常获益显著增加。故,在明确产后大出血病情超出医方诊疗能力的情况下,尽早转诊上级医院是医方的义务,否则构成医疗过错。
【案情简介】
2013213330分,谭某入住甲卫生院产科待产,至0735分分娩一成熟活男婴。是日0828分,谭某出现严重产后并发症羊水栓塞,经抢救后,于1050分转至乙医院,120分,抢救无效死亡。谭某遗体自2013213日存放在殡仪馆,冷藏费120元/天。因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纠纷成讼。经死者家属申请,20135月法院委托A司法鉴定中心对甲卫生院在抢救谭某过程上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甲卫生院在谭某抢救过程中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及转医义务,救治措施不当,延误了救治时机,存在过错。建议医疗行为过错参与度为50%
谭某家属诉请甲卫生院承担50%赔偿责任,具体项目为: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处理后事误工费、鉴定费、尸体冰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甲卫生院辩称:其在抢救患者过程中,采取措施得当没有违反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A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程序错误,鉴定结论不客观不科学。谭某家属请求的尸体冰冻费、处理后事误工费已列入丧葬费之内,属于重复计算。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经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确认甲卫生院对死者谭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谭某死亡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确定甲卫生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但因已支持丧葬费的诉讼请求,故对尸体冷藏费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甲卫生院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双方争议的核心问题集中在甲卫生院是否存在不及时转院延误治疗时机和抢救过程中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救治措施不当两个问题上。第一个问题,据病历记载谭某是日828分的出血量远超过500ml,至1050分转院至乙医院时阴道流血共计4000ml,已属重度贫血,但甲卫生院是一家基层医疗机构,不具备救治产后大出血的技术水平及必需的抢救条件,在长达两个多小时的时间内没有将患者转上级医院治疗,因此甲卫生院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及延误了治疗的时机,存在过错。甲卫生院一审提交的抢救记录没有患者家属签字确认,故甲卫生院上诉称是家属不同意转院证据不足。第二个问题,甲卫生院病历记载诊断谭某为羊水栓塞是打了问号的,也就是说只是怀疑谭某是羊水栓塞,乙医院的知情同意书及死亡记录上均未诊断谭某属羊水栓塞,因此在谭某大量失血的情况下,甲卫生院只是针对羊水栓塞进行了抗敏治疗,没有考虑有可能存在其他导致出血的原因进行救治,故甲卫生院在抢救过程中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及救治措施不当。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根据A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确认甲卫生院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与甲卫生院的过错程度相当,二审依法予以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本案谭某在甲卫生院发生产后大出血,甲卫生院不具备相应的救治能力,在不发生奇迹的情况下,不转诊上级医疗机构,谭某的病情发展只有死亡这一个可能。而转诊,虽风险极大,但是即便再渺茫的生存希望对于此时的谭某而言也可能是全部,且越早转诊生存几率越大。但甲卫生院在不及时转诊的情况下又不合理诊疗,存在医疗过错,过错与谭甲身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甲卫生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法院未支持遗体冰冻保存费用是正确的(据计算谭某遗体在殡仪馆存放133天),因为一已经支持了丧葬费,二中国风俗是亡者早日“入土为安”,三无论是否尸检长期保存遗体对合法解决纠纷无益且不合理增加了各方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所有案例均来源于法院公开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