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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交通事故后医疗损害分项目多种损害参与度区分
作者:刘东冬 律师  时间:2016年10月04日
交通事故后医疗损害分项目多种损害参与度区分 盈科律师事务所
医疗律师 刘东冬
【本文主旨】
交通事故致伤后再发生医疗损害的,虽然两因素共同造成患者某处残疾,但具体的损害范围并非总是重合一致的,特别是医疗护理误工费等存在治疗交通事故原发伤和医疗损害扩大损失的差别,所以可能存在前述费用参与度与残疾参与度的区别,相关损失应当区分计算。
【案情简介】
匡某因车祸于2012130日到甲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完善检查诊断:1、左侧第456肋骨折;2、胸骨骨折。3、右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关节囊少许积液。骨科多次会诊意见:右膝关节损伤,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关节囊少许积液,右膝关节退变,骨关节炎。建议正确功能锻炼[已交待患者]、康复理疗、对症等治疗。康复科会诊意见:建议康复理疗治疗。结合相关科室会诊意见后予促进骨折愈合、镇痛、康复理疗、中药外敷等综合治疗,匡某病情逐渐好转,但仍述右膝关节疼痛,活动受限,2012427日再次由骨科会诊,建议继续康复治疗。后匡某与肇事方协商后提前出院。出院时生命体征平稳,一般情况良好,诉右膝关节疼痛,活动受限。出院医嘱:1、建议全休1月。2、继续康复治疗及关节腔内注射药物治疗。3、骨科随诊。2012516日,匡某因出院后右膝仍一直疼痛、活动受限,到甲医院南院复查,诊断为右膝关节内侧半月板后角撕裂,并于201265日在甲医院住院进行右膝关节镜检查术手术治疗,对已严重破裂的半月板予以切除和清除损伤软骨等。2012618日匡某出院,医嘱:1、休息,避免负重活动。2、加强右膝关节功能锻炼治疗。3、半月板损伤可能引起右膝退变加快。4、解大小便使用坐便器。5、玻璃酸钠针2ml关节腔内注射,1次/周,5次为1疗程。硫酸氨基葡萄胶囊0.628POTid6、骨科门诊定期复诊。
2013531日,匡某向一审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要求甲医院赔偿其各项费用合计197680.47元。
匡某向一审法院申请鉴定:1、甲医院有无医疗过错并与匡某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其过错参与度;2、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用、误工日期、护理日期。A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1、甲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对匡某右侧半月板损伤诊断、治疗不及时之过错,该过错造成匡某损伤治疗及康复时间延长之不良后果;2、医疗过错与不良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90%左右。3、匡某所受伤给予后期治疗费3000元,自右膝内侧半月板破裂关节镜治疗之日起给予治疗及休息时间6个月,其中含护理时间3个月。B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匡某右膝内侧半月板破裂行右膝关节镜检术,术中切除撕裂的半夜板并成形,评定为九级伤残,医疗过错在伤残后果中的参与度拟为25%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鉴定:1、甲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对匡某右侧半月板损伤诊断、治疗不及时之过错,该过错造成匡某损伤治疗及康复时间延长之不良后果;2、医疗过错与不良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90%3、匡某所受伤给予后期治疗费3000元,自右膝内侧半月板破裂关节镜治疗之日起给予治疗及休息时间6个月,其中含护理时间3个月。为此,可以确认甲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甲医院对匡某损伤治疗及康复时间延长之不良后果承担90%的责任。匡某医疗、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司法鉴定费、交通住宿费合计61817.4元。甲医院应予赔偿55635.66元。按甲医院对匡某医疗过错责任在伤残后果中的参与度为25%计算,甲医院应予赔偿29070元。
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处理不当,依法就赔偿标准项目适当纠正增加赔偿数千。
【律师说法】
本案,匡某因车祸致胸部、右膝关节损伤到甲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明确甲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对匡某右侧半月板损伤诊断、治疗不及时之过错,该过错造成匡某损伤治疗及康复时间延长之不良后果,过错参与度90%左右,但医疗过错在伤残后果中的参与度为25%。根据法律规定及鉴定意见,匡某的损失中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应当按90%的比例计算甲医院责任,而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按照25%的比例计算甲医院责任。
本案的情况其实很普遍,但是多数情况下医患双方及法院对医疗护理误工等费用并未做严格区分。当然无法区分的情况也是经常存在的,是否需要如此区分取决于医患诉辩策略利弊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所有案例均来源于法院公开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