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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家属代签授权委托书是瑕疵但仅此尚不是过错
作者:刘东冬 律师  时间:2016年10月06日
家属代签授权委托书是瑕疵但仅此尚不是过错 盈科律师事务所
医疗律师 刘东冬
【本文主旨】
家属代签授权委托书,医方向家属告知手术方案及风险,取得其理解并签字认可,而患者本人仅知晓手术名称,手术顺利并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在该情况下,虽然医方履行告知义务形式存在瑕疵,但该告知形式的瑕疵不应当认为是医疗过错,医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0611日,李某到甲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股骨颈骨折。李某的妻子张某签署《住院病人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载明,住院期间,李某委托张某负责李某的一切诊疗事宜,授权范围包括代为了解病情、选择同意诊治方案等,该委托书上也有李某签名。617日,甲医院与张某交换了意见,告知将对李某进行人工髋关节置换术、人工股骨头费用约2.5万元等。张某于当天11时签署了《医患沟通记录单》同意院方治疗方案,并单独签署了《手术知情同意书》,该手术知情同意书载明,拟施行手术为左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麻醉方式为联合麻醉,还载明了手术的各种风险。随后,李某及其儿子签署了《麻醉知情同意书》。当天,甲医院为李某施行了左侧人工髋关节置换术。
2012926日,李某委托A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住院病人授权委托书》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鉴定意见为,该委托书上的张某李某字迹,均为张某所写。审理中,根据甲医院、李某的申请,一审法院于20137月委托B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意见为:甲医院对李某拟行左侧人工髋关节置换术,有手术指征;甲医院向李某及其家属交待病情及手术风险,在李某授权委托人签署手术同意书,并完善术前检查后对其行左侧人工髋关节置换术,符合诊疗常规,无过错;李某左髋关节置换术后,左髋关节活动受限,属于九级伤残。
审理中,李某坚持认为,在医生征求意见时,李某明确告知选择保守治疗、绝不手术,但甲的医生却在手术前告诉其家属必须手术治疗,要求家属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字;医生要求李某及其儿子在麻醉同意书上签字时,也没有告知将要实行人工髋关节置换术,李某以为要检查复位需要麻醉,所以才在麻醉同意书上签字;甲医院对李某施行手术,违背了李某的意愿,是错误的,应当赔偿损失。
甲医院坚持认为,其对李某施行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在甲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股骨颈骨折,是否选择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应当由患者李某本人决定。李某头脑清醒,甲医院却让李某的妻子张某在《住院病人授权委托书》上代替李某签名,该授权委托无效。综上所述,甲医院在未告知李某、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对李某施行人工髋关节置换术,违反了诊疗常规,有过错,应当赔偿由此给李某造成的损失。但李某股骨颈骨折,即使施行保守治疗,李某也应支付相应的医疗费、护理费,因此甲医院只应当赔偿因选择手术治疗而扩大的损失;一审法院根据《医患沟通记录单》载明的人工股骨头费用约2.5万元,酌情认定该扩大的损失为3万元。另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应由甲医院赔偿。故,一审法院酌定甲医院赔偿上列损失合计62098.4元。
甲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认为,张某在得知李某不进行手术则可能造成股骨头坏死后,在授权委托书和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而李某本人及其儿子在麻醉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结合以上事实,可以认定李某及其家人均对甲医院将为其实施人工髋关节置换术的情况知晓并且同意。甲医院在告知形式上存在瑕疵,但并未侵犯李某的知情同意权。另,李某之病情应当进行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医方没有影响李某的就医选择权;甲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综上,甲医院并未侵犯李某的知情同意权,其实施手术的行为无过错,且并未对李某造成损害,故不应对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判决如撤销原判,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患方享有知情同意权,医方侵犯该权利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方履行告知义务不当,损害患方知情同意权,使患者丧失选择机会,进而损害患者人身财产权利,医方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常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医务人员的监督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亲笔签字(和或指模),本案张某在授权委托书上签署“李某”“张某”确实不妥,医方管理不善。但,张某签署了手术同意书,李某签署了麻醉同意书(写有手术名称),且医方施行的人工髋关节置换术符合诊疗常规且手术顺利,故该特定情况下告知形式的瑕疵不应当认定为医疗过错。一审认定事实、理解法律机械,幸而二审依法改判。
这是一场本不必要的诉讼。
(所有案例均来源于法院公开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