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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患方以执业道德问题为由拒绝鉴定是错误的
作者:刘东冬 律师  时间:2016年10月31日

患方以执业道德问题为由拒绝鉴定是错误的
【本文主旨】
法官基于公正裁判的要求只能支持患方有法律和事实根据的诉讼请求,即患方维权应当以法律规定和(或)鉴定意见为依据,单方直接认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存在问题且拒绝医疗损害鉴定而要求损害赔偿是错误的,这种无证据支持的诉请显然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
汪某于2013年7月6日至甲医院进行产检,同年7月8日再次至该院进行产检,因已临产,故办理入院手续,该院予以完善相关检查后,当日上午急诊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娩出一女婴,汪某之女经过诊疗,于同年7月22日出院。汪某术后第5天出现腹部切口渗液,予以相应处理后,同年7月29日行腹部切口二次缝合,后切口愈合良好,汪某于同年8月5日出院。期间,汪某曾被送至重症监护室治疗,汪某之女曾被送至新生儿重症监护室治疗。汪某之女出院小结记载:因孕母“胎膜早破3天、胎儿窘迫、绒毛膜羊膜炎”,羊水Ⅲ污染等。
审理过程中,根据汪甲、甲医院的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A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后汪甲不同意该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未能进行。庭审中,汪甲表示不申请且不同意由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汪甲未申请鉴定机构对其在甲医院诊疗过程中是否受到损害进行鉴定,故汪甲以甲医院2013年7月6日为其孕检时未诊断出羊膜已破属误诊及汪甲术后出现伤口感染及扩大系甲医院过错导致为由,主张各项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汪甲的诉讼请求。
汪甲不服提起上诉称:一、汪甲的孕检病历及其女儿的出院小结,足以证明甲医院人员在2013年7月6日对汪甲孕检时存在明显误诊。二、汪甲的出院病历证明其手术伤口被感染,汪甲在无先天疾病因素和无不配合治疗行为的情况下,甲医院应对汪甲的手术感染承担全部责任。三、甲医院应对上述两种过错给汪甲造成的其它损失承担合理赔偿。四、本案虽因医疗而起,但本案没有涉及专业的医疗技术和人身伤害赔偿。甲医院方的过错系其个别医护人员的个人职业道德所致,且没有涉及人身伤害类赔偿,故不需要进行专业的医疗鉴定。本案证据足以证明甲医院的过失,请求二审改判支持汪甲的诉讼请求。
二审认为:本案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汪甲认为本案未涉及专业的治疗方案和人身损害赔偿,系因甲医院个别医护人员专业道德所致的非治疗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基于医疗行为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强的特点,甲医院是否存在误诊、羊膜早破的时间节点,以及对汪甲剖腹产手术后伤口感染是否存在过错等凭借经验方法难以确定,须依靠技术鉴定方法对有争议的医疗损害事实、相互间的因果关系、诊疗护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等,委托鉴定机构运用专门知识和现代科技手段进行检测、分析、鉴别后作出鉴定结论。汪甲在本案一审期间以A司法鉴定中心专业性不强,不具有公平和公正性为由,撤回了鉴定申请,并拒绝继续鉴定。二审中,汪甲仍认为本案系甲医院个别医护人员专业道德所致的非治疗行为,无需进行鉴定。因汪甲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甲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亦拒绝鉴定,故一审判决驳回汪甲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医方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不以医务人员抽象的职业道德问题为构成要件,而以具体案件的医疗过错、因果关系等为条件。而认定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医疗损害鉴定在多数情况下是法官据以认定医疗过错的关键证据,在不存在法定的推定过错情形,患方应当积极申请医疗过错鉴定并予以配合。“法庭只有证据,没有事实。”
另一方面,汪甲亦认为A鉴定中心专业性不强不具有公平和公正性,该理由显然不成立,A鉴定中心作为国家级鉴定机构其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应当是不存在问题的。
在当今社会,非法维权没有出路,依法维权的前提是相信法律和司法系统。
(所有案例均来源于法院公开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