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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严重不负责任且篡改病历被定全责医疗事故罪
作者:刘东冬 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07日
严重不负责任且篡改病历被定全责医疗事故罪 盈科律师事务所
医疗律师 刘东冬
【本文主旨】
基层医疗机构的诊疗能力有限,若基层医疗机构医生超越执业范围、诊疗能力从事剖宫产手术且操作不当,护士在无医嘱情况下擅自行镇痛治疗,医护术后监护处理懈怠,致患者术后失血性休克死亡,医务人员还伪造篡改病历的,构成严重不负责任,成立医疗事故罪。
【案情简介】
20071220日下午,产妇郭某到甲卫生院妇产科分娩,B超检查发现胎儿臀位,当班医生罗某告知郭某及家属平产比较困难,易损伤胎儿的臂丛神经。尔后,罗某在征得郭某及其家属意见并电话请示业务副院长赖某(外科主治医师)同意后,决定实施剖宫产手术。当晚7时许,罗某任主刀医师、赖某任第一助手为产妇郭某实施剖宫产,产出一活男婴。之后将产妇郭某送至病房,罗某写了一级护理医嘱交由当班护士朱某执行。朱某按照医嘱对郭某进行了生命体征监测及输液,并上了心电监护仪。次日凌晨130分许,郭某输液完后,朱某观察郭某的情况较平稳,就撤了心电监护仪,然后交待郭某的丈夫谭某,如果产妇有什么不舒服就叫她,之后就回护士办公室。早上530分许,谭某到护士办公室敲门,称郭某不舒服,朱某即起床到病房查看,郭某讲头晕、心里不适,朱某为郭某进行了生命体征测量后,对谭某讲所测的项目还好,有什么事再叫她,尔后打电话告知罗某要其来查看一下,罗某得知郭某生命体征正常认为是麻醉引起的反应,要朱某注意观察,后继续在值班室睡觉。早上650分许,朱某起床后为郭某检查了生命体征。730分,朱某听到谭某叫护士,即到病房查看,见郭某脸色苍白、摸不到脉搏,就打电话通知罗某,并为郭某注射了一针肾上腺素。经抢救无效,产妇郭某于710分临床死亡。罗某将郭某死亡的情况打电话告知赖某。尔后,罗某到护士办公室完善病历,更改医嘱。朱某按照罗某改动后的医嘱改动测血压的护理记录。
本案经A司法鉴定中心、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产妇郭某系剖宫产手术后大出血,因医方医护人员监护不力,没有及时发现其病情变化,延误了抢救时机,致产妇重度失血性休克,循环衰竭死亡,医方的医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第二章第十四条之规定及诊疗规范,其医疗行为与郭某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查明属实,公诉机关指控朱某、罗某、赖某犯医疗事故罪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罗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赖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宣判后,三被告人均不服,朱某以已经履行了护理责任,不应承担主要责任为由提出上诉;罗某以主观上无重大过错,与郭某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为由提出上诉;赖某以在手术操作过程中没有过失,是术后护理问题,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朱某、罗某、赖某身为医务人员,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医疗事故罪。经查,朱某未严格执行级护理,且在产妇郭某疼痛原因未明确及无医嘱和处方的情况下擅自为其肌注杜冷丁,掩盖了症状贻误诊治。上诉人罗某身为执业助理医师,其超出一般的职业活动,为产妇郭某行剖宫产手术,在手术中对产妇子宫切口及子宫左侧肌层撕裂处置不当,且作为值班医师,未认真履行职责,在产妇手术后仅做过一次巡视,当值班护士朱某打电话告知产妇头晕时,只简单询问了病情,未亲自诊查即武断为麻醉引起的头晕,贻误了抢救时机。上诉人赖某系普外主治医师超出个人执业范围担任产妇郭某剖宫产手术第一助手,且在罗某向其汇报了产妇的情况后,未亲自诊查就在产妇术前小结上签字并同意手术,违反操作规程,在手术中对产妇子宫切口及子宫左侧肌层撕裂处置不当。三人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本案,赖某系业务副院长普外科主治医生,罗某系妇产科执业助理医师,朱某系护士。罗某依据B超检查建议孕妇剖宫产符合常规,但是甲卫生院当时并无相应诊疗能力,应当建议孕妇转上级医院待产。罗某留诊孕妇实施剖宫产手术且操作不当,术后诊疗懈怠;赖某明知自己和罗某无资质无能力却指导手术超范围执业;朱某在无医嘱情况下擅自予杜冷丁止痛,过早拆除心电监护,均严重不负责任,与孕妇大出血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构成医疗事故罪。另一方面罗某、朱某事后篡改病历的是承担医疗事故全责的重要因素。
(所有案例均来源于法院公开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