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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灌肠致肠穿孔及延误诊疗均为医疗过错
作者:刘东冬 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24日
灌肠致肠穿孔及延误诊疗均为医疗过错 盈科律师事务所
医疗律师 刘东冬
【本文主旨】
医方对拟行妇科手术的患者进行术前肠道清洁操作致直肠坏死穿孔的为医疗过错,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限于诊疗思维误以为直肠穿孔的急腹症为混合痔嵌顿而未及时合理诊疗的亦存在医疗过错,前后医疗机构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4321日下午,陈某因患“多发性子宫肌廇”入住甲医院(妇产专科医院)拟行手术治疗,次日医护人员为陈某进行术前灌肠,之后陈某出现发热,323日由于腹痛发热等症状不退,甲医院经检查认为系痔疮引起,于323日下午将陈某转送至乙医院(肛肠专科医院)。
乙医院接诊后,查体39.2℃,诊断为“混合痔嵌顿,腹痛待查”,进行了混合痔手术治疗,术后陈某腹痛加剧,并出现呕吐现象。
陈某家属于324日将陈某送至丙医院,确诊为“混合痔术后,脓毒血症,直肠坏死穿孔,感染性休克,直肠周围深部间隙严重感染”。丙医院遂行剖腹探查、乙状结肠双腔造瘘术、腹腔冲洗引流术、直肠周围深部间隙脓肿切开引流等手术。陈某住院治疗88天后出院。
在诉讼中,陈某提起医疗过错、伤残等级、医疗终结期、后续治疗费用、护理依赖、护理期限、护理人数、营养期限等鉴定申请。A司法鉴定中心结论为:陈某的损害后果与甲乙二院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甲医院负主要责任约占70%,乙医院负次要责任约占30%,目前不宜评定伤残等级、医疗终结期。后续治疗费用可按实际合理支出计算,被鉴定人乙状结肠双腔造瘘术拔管前护理二人,拨管后护理一人至出院后二个月,结肠造瘘还纳术护理人数及期限另行评定。该鉴定虽然二被告提出了异议,但均不申请重新鉴定。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因患多发性子宫肌廇到甲医院住院手术治疗,然而在术前为陈某灌肠清洁肠道后,陈某出现腹痛、发热症状,在未查明其原因情况下,竟以陈某患痔疮为由将其送入乙医院就治,乙医院虽然对陈某的混合痔进行了治疗,对急腹症而没有采取相应的诊疗措施,导致陈某出现脓毒血症、感染性休克、直肠坏死穿孔的后果。甲乙二院诊疗行为经A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的直肠坏死、穿孔的直接原因是甲医院的灌肠操作所致,甲医院应负主要责任,承担的责任比例为70%,乙医院存在的过错主要是对急腹症延误治疗,负次要责任,承担的责任比例为30%
甲医院、乙医院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陈某确诊为“直肠坏死穿孔,急性腹膜炎”,引发急性腹膜炎、脓毒血症、感染性休克、直肠周围深部间隙严重感染。本案经A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的直肠坏死、穿孔的直接原因是甲医院的灌肠操作所致,甲医院对陈某直肠坏死穿孔等负主要责任,承担的责任比例为70%。陈某在甲医院灌肠后明显腹痛、发热,且腹部压痛、反跳痛均呈阳性,急腹症症状非常明显,乙医院只对混合痔进行治疗,对急腹症未采取相应诊疗措施或及时转院,导致急腹症加重,出现脓毒血症、感染性休克后果,乙医院存在的过错主要是对急腹症延误治疗,故负次要责任,承担的责任比例为30%。故,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本案,陈某因“多发性子宫肌廇”入住甲医院(妇产专科医院)拟行腹腔镜下肌瘤剔除术,术前依常规行灌肠,但之后陈某出现腹痛、发热等症状不退,甲医院经检查认为系痔疮引起,但没有进一步检查即仓促转送至乙医院(肛肠专科医院),乙医院认为陈某症状系“混合痔嵌顿”,对明显的急腹症症状也未进一步查因,此后再转院,在丙医院确诊为“直肠坏死穿孔,急性腹膜炎”并行急诊手术治疗。
本案,甲医院予陈某灌肠致直肠穿孔显然操作不当存在医疗过错,乙医院限于诊疗思维只治疗痔疮显然也存在医疗过错,综合而言甲医院承担主要责任,乙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所有案例均来源于法院公开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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