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子宫肌瘤术后急性肺栓塞处置不当为医疗过错
作者:刘东冬 律师  时间:2016年12月12日
子宫肌瘤术后急性肺栓塞处置不当为医疗过错 盈科律师事务所
医疗律师 刘东冬
【本文主旨】
子宫肌瘤是妇科常见疾病,若有子宫全切术指针多可择期手术,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急性肺栓塞是子宫全切术并发症之一,因可致严重后果,故一旦发生应当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予以诊治,医方对急性肺栓塞诊治不当为医疗过错,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4426日,金某因发现子宫肌瘤2年至甲医院入院进行手术。2014428日,甲医院对金某行腹腔镜下辅助阴式子宫全切术。2014429日,金某术后一般情况良好。20144301530分,金某下床大便后晕倒。20144301540分,金某胸闷、呼吸困难较前加重,较烦躁,考虑到肺栓塞可能,鉴于甲医院条件及经验有限,建议立即转乙医院,并联系乙医院120转诊。20144301640分,乙医院救护车到达,金某转乙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451日,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金某家属(甲方)、甲医院(乙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由乙方先行支付甲方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2.双方确定共同向市医学会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并服从医疗损害鉴定结论意见。3.根据鉴定结论按赔偿标准测算金额后,多退少补。4.双方同意不作遗体解剖。协议签订后,甲医院支付给金某家属前述款项。
金某家属认为甲医院存在诊疗过错导致金某死亡遂于2014530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等合计108万元。
甲医院答辩并反诉称:甲医院在治疗过程中遵守有关的医疗护理法规和医疗护理常规,请求驳回金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并认为金某家属的行为全面违反了自己签署的调解协议,使得调解协议失去了履行基础和必要,请求判令金某家属共同返还甲医院十五万元。
金某家属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后A鉴定机构以死者遗体已火化,无法明确死者的死亡原因,故上述委托事项无法完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将本案退回。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金某家属同意对金某的遗体进行火化,现已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故金某家属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本案中,在《手术谈话记录单》中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肺栓塞可能危及生命的内容系以小号字的形式写在金某知情要求手术了解风险与打印的固定格式内容之间,不符合正常的书写规范与顺序,且没有书写者的签名确认,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该内容系甲医院在未告知患方的情况之下自行添加,此举确有不当之处,侵犯了患者金某的知情权,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本案案情,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甲医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但扣除甲医院已经支付的十五万元,反诉诉请不予支持。
金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过程中,金某家属再次申请医疗过错鉴定,二审法院予以准许。二审法院依法委托B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中心发函告知不受理。后二审法院委托C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中心以医患双方无法一致确认金某的死因无法对该案件进行鉴定为由将案件退回。后二审法院以虽对金某未作遗体解剖确切死因不明,但可以经双方质证认可的鉴定材料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为由,再次委托C司法鉴定中心鉴定。C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1.金某未行遗体解剖,确切的法医学死因无法确定,但根据现有病历等鉴定材料分析被鉴定人的死亡原因是急性大面积肺栓塞。2.甲医院存在手术指征掌握不严,对术前血小板升高未引起重视、术后止血药物应用不当、出现肺栓塞未及时采取溶栓等有效治疗措施、转院时间选择不当等医疗过错行为。3.甲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在被鉴定人金某的死亡损害后果中承担主要责任,建议评估其参与度为60%-80%
二审法院认为:甲医院对人民调解协议书并无异议,该协议内容双方同意不作遗体解剖”“乙方认为患者死亡主要原因为肺栓塞,故C司法鉴定中心根据双方提供的经过质证的证据进行司法鉴定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书予以认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甲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本案,甲医院对金某“子宫肌瘤”诊断正确,有手术指针,无明确手术禁忌,但医方对金某术前出现的血小板升高未予重视、术后溶栓治疗不力、转院不当,故医方在肺栓塞的防、治上都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两级法院委托数次医疗过错鉴定均因无尸检确定病理学死因,而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在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如一审法院般认定无尸检不能进行鉴定由患方承担不利后果,二审法院严格审查各项证据,根据证据材料明确了医患双方在金某死亡后医疗纠纷调解时根据临床确认金某的死因为急性肺栓塞,由此基础上再次委托医疗过错鉴定得出了鉴定结论显然是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法律规定在患方对死因有争议或者鉴定机构不能根据临床表现推断死因的时候需要尸检,而一律要求尸检既否定了临床的价值也是医方塞责的借口。
(所有案例均来源于法院公开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