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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卫生行政部门仅转交投诉及复函是失职
作者:刘东冬 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06日
卫生行政部门仅转交投诉及复函是失职 盈科律师事务所
医疗律师 刘东冬
【本文主旨】
卫生计生部门负有医疗行业监管职责,对辖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的受理、调查、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卫生计生部门将投诉举报信件直接交被投诉举报单位并转达该单位调查情况显然是怠于履行行政监管职责。
【案情简介】
201317日冯某向某省卫计委递交投诉件,反映某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某医师违反诊疗规定,投诉内容主要包括:一对涉案医师超出诊疗范围的投诉;二对涉案医师不顾禁忌症违规使用医疗器械中频脉冲和TDP神灯的投诉;三对涉案医师违规滥用抗生素和输液治疗的投诉;四对涉案医师违反肝癌、肝硬化病人中医临床路径规定,入院不诊断,伪造病历的投诉。某省卫计委于201347日签批后转某省中医药研究院处理。20135月份,某省中医药研究院监察室向某省卫计委出具关于患者家属冯某反映其父在我院住院治疗期间引起纠纷的情况说明一份。2013613日,某省卫计委将上述情况说明一份转交冯某。
冯某收到“情况说明”后,认为某省卫计委拒绝履行法定职责,遂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裁判】
一审认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某省卫计委作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冯某投诉某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相关医生超范围诊疗等问题,某省卫计委应当进行调查,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作出相应处理并答复冯某。但某省卫计委仅将某省中医药研究院监察室的情况说明转交给冯某,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行政监管职责。冯某请求某省卫计委对冯某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并作出书面答复加盖公章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某省卫计委辩称冯某属于对来信来访处理结果不服提出行政诉讼以及冯某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均不予采纳。故判决某省卫计委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冯某的投诉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冯某。
省卫计委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第一,举报信是给某省卫计委领导的,某省卫计委的领导是自然人非行政机关,其无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第二,举报信无具体的请求,即没有要求某省卫计委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行政机关没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即便有请求事项,某省卫计委也不能依据给领导个人的举报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信举报是一种信访行为,根据《信访条例》、《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信访行为是不可诉的,应驳回诉讼请求。3、被投诉事项不属于其法定职责,应属某省中医管理局职责。
二审认为,本案中冯某的举报信四项投诉请求明确具体,冯某向省卫计委主任递交的举报信,应视为其提请省卫计委就其举报事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客观上省卫计委也就其举报事项启动了处理程序。冯某在其父在医院死亡后不断向某省卫计委纠纷办投诉、反映,某省卫计委从未作出过书面的调查处理意见。故某省卫计委所称,冯某举报信是给其领导的,其领导无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举报信无具体请求;冯某以给其领导写信的方式举报属于信访行为等理由不能成立。省卫计委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省卫计委对冯某举报的涉案医院医生违反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和医德医风的行为负有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的义务,某省卫计委所称冯某举报应由某省中医管理局调查处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中省卫计委接到冯某举报信后,仅是将举报信转交某省中医药研究院处理,后将该院监察室所作情况说明转交冯某,并未对冯某举报事项进行实质调查和处理,系未履行其行业监督管理职责。某省卫计委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现实中,患者认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诊疗中违法违规而进行投诉举报的,多数并不会奏效,当然所有投诉举报中也只有极少数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确实存在严重的不当行为。
本案,省卫计委将冯某投诉信件交被投诉单位处理并转交被投诉单位的“情况说明”,可见省卫计委在自觉不自觉的充当被投诉单位的“第二收发室”。省卫计委自己不进行任何调查,不积极履职,将外部监督变成内部监督的行为明显不妥。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冯某本案的投诉举报不是信访,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应当受司法监督,此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改变落后思维方式习惯司法及民众监督积极依法行政。
(所有案例均来源于法院公开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