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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男科纠纷三,过度治疗导致阴茎坏死
作者:刘东冬 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21日
男科纠纷三,过度治疗导致阴茎坏死 盈科律师事务所
医疗律师 刘东冬
【本文主旨】
青少年包皮过长很常见,包皮环切术也是简单、安全的小手术,但某些医疗机构可能觉得该手术经济效益并不明显以至于附带进行其他的不必要的诊疗,此即过度治疗,医疗机构有返还该医疗费用的义务,并应当就过度治疗导致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48514:00刘某因包皮过长18至甲门诊部就诊,查体:包皮过长,系带发现米粒大小丘疹,诊断:包皮过长。当日在局麻下行包皮环切术,同时电灼丘疹,术后出现阴茎肿痛、水疱、青紫、渗液,甲门诊部予外敷冰块,抽吸水疱,芬必得口服,头孢曲松地塞米松七叶皂甙钠静滴,硫酸镁纱布外敷。据门急诊医药费明细账单, 85日红光治疗50分钟,85-810日期间每日行奥克微治疗。8617:00在局麻下行阴茎清创术。89日下午发现阴囊水肿,阴茎水肿变化不大,散在水疱,抽吸为白色透明液体。请乙医院会诊,考虑渗出后水肿。81017:00查体发现阴茎按压无疼痛、出血。
824日请丙医院会诊,嘱绝对卧床,改为口服抗生素等。当日转乙医院。此后患者多次在该院换药。
95日刘某至丁医院急诊。查体:阴茎肿胀,龟头部变黑,张力高,水肿明显,按压无疼痛感,手术部位有少量鲜血渗出,按压疼痛明显。初步诊断:阴茎包皮环切术后远端龟头坏死可能。血常规:白细胞13.29×109L,中性粒细胞80.1%。给予抗炎治疗,嘱继续高压氧治疗。
96日刘某因包皮术后1月,龟头发黑1入住戊医院泌尿外科。辅助检查:95MRI提示阴茎龟头坏死可能。入院诊断:阴茎灼热伤,龟头坏死,包皮术后。入院后行活血化瘀、高压氧治疗后仍无法抑制龟头坏死。911日刘某在全麻下行阴茎部分切除术,术中见阴茎远端、龟头出现干性坏死,至阴茎根部可见较为明显界限,并在腹侧可见尿道坏死,并可见皮肤组织下方的导尿管,沿该界限向阴茎远端分离后可见阴茎体部阴茎海绵体以及尿道海绵体完全坏死,可见黑色淤血流出,向阴茎基底部逐层切开海绵体直至海绵体出现正常组织,并可见残留的阴茎海绵体距耻骨上仅1-2cm左右。916日出院。出院诊断:阴茎损伤(龟头坏死)。
1110日刘某因阴茎部分切除术后2月余,排尿不畅1月余再次入住戊医院。1112日行尿道外口切开术+尿道外口整形术。1113日出院。出院诊断:尿道外口狭窄,阴茎部分切除术后。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委托省级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医学会出具鉴定意见:1、甲门诊部在医疗活动中存在不当治疗、延误治疗的医疗过错,与患者阴茎大部分缺失、性功能障碍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2、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患者的人身医疗损害等级为二级乙等。3、本例医疗损害医方的责任程度为完全责任。
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均认为,根据鉴定意见,据此确定由甲门诊部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律师费、复印费合计835226.36元。
【律师说法】
医学的发展给医师提供了丰富的诊疗手段,医师面对众多的检查、治疗措施有合理的选择权限,并且法律不以“事后诸葛”的态度评判医务人员的工作成果,但是医师不应该进行超出合理限度的过度诊疗。
过度治疗也即医疗机构提供的超过正常诊疗需要的、不必要的治疗服务,过度治疗本身就是过错,轻则侵犯了患方的财产权益,重则损害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返还医疗费用或者赔偿人身损害的责任。
包皮环切术后通常无需奥克微、红光治疗,系带发现米粒大小丘疹,但医师并未鉴别并未诊断,多数情况下保持清洁可以继续观察,即便治疗选择电灼也显然不妥,且热力损伤是患者阴茎坏死的根本原因。该过度治疗给患者带来了严重的人身损害,门诊部需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显然得不偿失、害人害己。
(所有案例均来源于法院公开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