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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过度治疗致损被判全责
作者:刘东冬 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25日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文章无关
【本文主旨】 
        无指针的医疗措施多是过度诊疗,过度诊疗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医方存在过错,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某年8月5日,大A因“包皮过长18年”至甲门诊部就诊。查体:包皮过长,系带米粒大小丘疹。诊断:包皮过长。当日,在局麻下行包皮环切术,同时电灼丘疹,术后给予头孢曲松静滴抗炎。19:00,大A诉龟头肿胀疼痛,小便困难。查体:龟头可见一约1×1.5水疱,切口敷料尚干燥,无渗血,阴茎水肿,未包纱布处可见散在小水疱。考虑过敏体质?灼伤?即予外敷冰块,芬必得等2粒口服,0.9%NS+DXM10mg静滴,抽吸水疱(黄色液),留观。8月6日,水肿较前加重,可见散在水疱,阴茎体中部可见少许皮肤青紫。处理:左、右侧行三个竖切口各约0.5cm减压等。据门急诊医药费明细账单,8月6日-8月10日期间每日行奥克微(照光)治疗。8月22日,阴茎体水肿减轻,创面干燥。当日大A要求出院,嘱每日本院换药,随诊。 
        期间,大A在数家医院就诊。 
        9月6日大A因“包皮术后1月,龟头发黑1天”入住乙医院泌尿外科。辅助检查:9月5日MRI提示阴茎龟头坏死可能。入院诊断:阴茎灼热伤,龟头坏死,包皮术后。入院后行活血化瘀、高压氧治疗后仍无法抑制龟头坏死。9月11日大A在全麻下行阴茎部分切除术。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委托市医学会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次年,市医学会出具鉴定意见:甲门诊部存在照光治疗无指证的过错,而且当大A阴茎出现明显烫伤的情况下,甲门诊部继续照光治疗加重了损伤。甲门诊部存在医疗过错,与大A人身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为完全责任,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大A的人身医疗损害等级为二级乙等,对应为X伤残。一审判决甲门诊部向大A赔偿83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本案,患者本只需接受包皮环切术,该医疗措施技术成熟,基于局部组织结构特性,通常不用电刀。本案电灼丘疹本非必要,术后出现阴茎热力伤之后亦无照光治疗之必要,连续数日照光治疗更是错上加错。过度治疗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因此医学会分析认为医方全责,法院据此依法判决。
(所有案例均来源于法院公开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