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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部分医疗纠纷为何难以和解调解
作者:刘东冬 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03日


        和解、调解,从来都是快速解决医疗纠纷的好途径,根据官方通报,和解、调解甚至是解决医疗纠纷的首要、主要途径。 
        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医院管理及纠纷解决实际情况来看,能够和解、调解结案的医疗纠纷基本都是损害结果比较轻微的案件,少有重度残疾或者死亡案件和解、调解结案。 
        复盘最近归档的案件,本律师甚至发现部分案件最初的律师函索赔论点、金额与最终判决相差无几,但是该医院一开始就以实际行动拒绝了任何和解、调解,并且坚持上诉。 
        如此,则不免引本律师深思:为何部分医疗纠纷如此难以和解、调解? 
        首先,鉴定意见出具前,医患双方难以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严重程度达成一致意见。患方往往对医疗过错有较高的期待,多难正确理解过错与原因力及损害结果范围,甚至部分患方确定认为存在医疗过错且所有损害结果都需要医方负责到底,而医方往往认为自己已经倾尽全力,不存在过错,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系并发症或者自身疾病的进展所致。 
        其次,法律法规的部分限制。为了规范医疗纠纷和解、调解乱象,甚至打击按闹分配,部分地方出台了各种法律法规,比如《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了公立医院直接和解的金额限制为人民币壹万元,超过拾万元索赔的调解案件应当鉴定。在部分案件中,即便医患双方能够就医疗过错达成一致意见,拘泥于上述类似规定也无法快速结案。 
        再者,医院财务、审计制度的限制。公立医院或者财务管理规范的私立医院,任何一笔支出其用途及依据应当是充分、明确的,否则难以通过财务审批,或者事后的内部、外部财务审计。为了避免财务、审计麻烦,反正律师费又不是负责人个人承担,甚至标的额大的案件诉讼流程下来账期孳息都够支付应诉费用了,那还何必和解、调解呢? 
        最后,部分医疗纠纷调解机构本身不足以服众。部分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其中立地位受到患方质疑,专业素养不被医方认可,运行机制不规范,调解员难以服众。比如,调解员多是医院出身,对非细分专业的医疗过错进行不专业的分析,调解员言行不规范、不坚毅,在没有任何过错分析的前提下就赔偿金额进行拉锯式沟通…… 
        当然个案不同,还存在其他各种因素。 
        总的来说,不存在一种完美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和解、调解有各种不适,但是轻微案件建议以和解、调解结案,各方尽快翻篇轻装上阵,在无法和解、调解或者重大人身损害案件时,应当及时依法提起诉讼或者循其他途径依法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