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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不当出生案件中的残疾赔偿金
作者:刘东冬 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3日

残疾赔偿金是法律规定的侵权人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我国采取定型化赔偿司法政策。
        不当出生案件中,医疗保健机构并无积极加害的侵权行为,仅是由于过失未能检出先天疾患或者未告知、错误告知已经检测出的先天疾患,致使父母作出错误的决定,生育了患有先天性疾病的孩子。 
        不当出生案件中,小孩先天疾患先于医疗行为存在,而非医疗损害所致,甚至对于小孩来说,并无损害可言,小孩并不是适格原告,所以以小孩名义主张残疾赔偿金自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那么父母是否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呢?在不当出生案件中,父母遭受的是财产损害和精神痛苦,并未直接遭受人身损害,所以父母主张残疾赔偿金也不合法律规定。 
        但是,父母抚育一个残疾小孩的财力付出远超抚育一个正常小孩,该超出部分包括了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可量化、有凭据的固有损失(下文简称“第一部分损失”),也包括过去及将来特殊护理教育的支出、或有收入损失及其他损失(下文简称“第二部分损失”),该两部分即不当出生法理上的财产损害。第一部分财产损害获得赔偿几无争议,但是第二部分财产损害如果不能获得相当的赔偿显然不符合法律上侵权损害赔偿填平原则,对于父母及其家庭来说显然也极不公平,因此才有“残疾赔偿金”存在的空间。 
        因此,不当出生案件,不是不赔“残疾赔偿金”,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定义与量化父母的第二部分财产损失? 
        首先,第二部分财产损失获得赔偿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与事实理由。法律规定了“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损失当然包括固有损失、将来的必然损失与合理的可得利益损失。 
        其次,参考残疾赔偿金的方式计算第二部分损失具有合理性。残疾赔偿金本身就是法定的对受害人人身损害后收入损失的赔偿且该赔偿与伤残等级成正相关,不当出生案件中父母的第二部分损失是必然存在的,且计量与伤残等级成正相关,与残疾赔偿金比较具有相当性。 
        综上,不当出生案件中,医方应当参照“残疾赔偿金”的方式赔偿父母第二部分财产损失,该赔偿具有正当性,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