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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药物过敏,医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刘东冬 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21日

药物过敏,医方不承担法律责任?医疗律师 刘东冬
【本文主旨】
总的来说,药物过敏是无法完全避免的。也就是说,对某药物总可能会有人过敏,即便至今未出现,也不能确定将来不会有人不过敏。那么是否就能认为,只要是药物过敏,医方就可以免责呢?答案是否定的,部分药物有药敏试验规范,即便没有药敏试验规范也应当遵守告知、停药、监测、抢救等系列诊疗规范,否则医方应当就此导致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赵某因眼疾到甲医院行眼底荧光造影检查。护士为赵某注射荧光素钠后,赵某周身不适,面色发白,出现意识丧失,眼科抢救后将赵某转急诊科。急诊病历记载:患者因眼底出血就诊眼科,14:51自诉周身不适,面色发白,呼吸困难,随即出现意识丧失,于眼科即刻给予地塞米松1支、肾上腺素1支,同时给予心脏胸外按压、简易呼吸器辅助呼吸,于15:10转来我急诊科。查体:意识丧失,呼吸、心率消失,颈动脉搏动、股动脉搏动消失。初步诊断:猝死原因待查,心源性休克?过敏性休克?经抢救无效,于17时01分宣布临床死亡。某市尸检中心尸体解剖结论:患者注射荧光素钠造影剂后因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赵某家属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经法院委托,某市医学会《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书》,分析认为:(一)甲医院(医方)在对患者赵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在施行眼底荧光造影检查前,没有向患者书面告知该项检查的目的,以及可能发生荨麻疹、呼吸困难、哮喘发作、呼吸停止、血压下降、休克,甚至死亡等风险,没有征得患者的书面同意。2.造影检查过程中,过敏试验操作不规范。3.没有补记眼科抢救记录。(二)根据某市尸检中心《尸体解剖报告书》,患者注射荧光素钠造影剂后因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符合过敏性休克致急性循环呼吸衰竭死亡。(三)医方上述第1-2项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对患者的死亡后果承担50%责任。
经赵某家属质疑,某市医学会答复法院,若贵院认定“甲医院眼科在患者出现过敏反应8分钟左右方推来急救药品及为患者注射地塞米松和肾上腺素”,则我们建议将提高该院责任程度至主要责任。理由是:眼底荧光造影检查可能发生过敏性休克,按照相关诊疗规范,眼科做眼底荧光造影检查的现场应常规准备肾上腺素、地塞米松等急救药品,在患者发生药物过敏性休克后,应立即给予注射肾上腺素、地塞米松等救治。
【法院裁判】
法院确认鉴定意见对于医疗过错的分析,另,根据医师护士出庭证言、急诊科病历,结合视频监控录像及眼科未及时完善病历的情况,法院认定事发8分钟后医务人员才推来抢救车,并为赵某使用抢救药品和器材,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和本案案情,法院认定甲医院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赔偿比例为70%。
(案例来源于法院公开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