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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保险赔了医疗费,医院就不赔了?
作者:刘东冬 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01日

保险赔了医疗费,医院就不赔了?
刘东冬医疗律师
【本文主旨】
   患者投保商业险及获得理赔,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考量,而非以减轻医院可能的损害赔偿责任为目的,并不改变其与医院之间的诊疗及医疗损害法律关系,当然不减轻医院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赵某因“发现间质性肺炎5个月”于2017年9月某日入住甲医院治疗,住院期间在全麻下行“支气管镜检查”,检查结束拔出喉罩时,突然出现氧合下降伴喉鸣,经紧急行气管插管、ECMO循环、持续呼吸机辅助呼吸等治疗后,赵某病情仍持续恶化,经抢救无效最终不幸离世。 
   诉讼中,法院委托A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相关鉴定,鉴定意见为:“甲医院在赵某的诊疗中存在过失,与赵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利于赵某生存期的延长,建议原因力大小为次要。” 
   赵某住院期间发生医疗费284251.87元,经赵某投保的商业医疗险保险公司与医院进行了直接结算。赵某家属提供了保险合同、保险缴费发票、保险公司证明、医疗费票据。 
   甲医院认为赵某上述医疗费已经保险公司理赔,其自身并无实际医疗费损失,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经司法鉴定,甲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次要因果关系。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酌情确定甲医院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承担25%的责任。关于医疗费,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本案中,赵某实际产生的医疗费共计284931.87元。赵某家属,有权就此项目再行向医方主张,由甲医院按照25%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患者投保商业险的目的是为了在必要的时候获得保险理赔以减轻的医疗费压力或者保险公司提供的高端医疗服务,而不是为了减轻医院的赔偿责任。医院也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享有患者与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上的权利,亦不负担合同义务。《保险法》第四十六条亦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因此,患者投保商业险,及获得理赔,并不改变其与医院之间的诊疗及医疗损害法律关系,当然不减轻医院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本律师办理的一起交通事故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该案患者医疗费用全额自付后经自己先前投保的商业险理赔(非肇事方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仅能举证理赔后留有的医疗费发票复印件,但经法庭质证,该医疗费也作为损失获得了法院支持。
(所有案例均来源于法院公开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