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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现在不能伤残鉴定?残疾赔偿金咋办?
作者:刘东冬 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5日

现在不能伤残鉴定?残疾赔偿金咋办?刘东冬医疗律师
【本文主旨】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伤残等级)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因此提前的鉴定申请将不被准许,相关残疾赔偿金亦不被支持,可以待时机成熟时鉴定后另行主张残疾赔偿金等。
【案情简介】 
   赵某母亲孕期在甲医院建册产检,孕期数次超声检查未见异常。赵某出生后因不适在乙医院就诊,CT影像学检查:先天性心脏病:单心室,肺动脉闭锁,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双上腔静脉。赵某遂于乙医院行“改良B-T分流+肺动脉成形+动脉导管切断缝合术”。 
   一审期间,A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依据本纠纷发生时的诊疗规范及医学科学的发展水平,医方对赵某母亲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未能及时作出单心室的产前超声诊断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考虑到目前的医疗技术水平并综合考虑到医学科学的不确定性、局限性和高风险性,建议医疗行为的过错参与度为61%一90%(仅供法庭参考)”。 
   一审最后一次庭审时,赵某父母对赵某治疗情况陈述称:“已经结束了二期手术,现在准备进行第三期手术,风险很大,还没有达到治疗结束的阶段。”同时,赵某父母申请对赵某进行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后续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司法鉴定。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采信A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确认甲医院承担80%赔偿责任。但由于赵某尚未治疗终结,故一审法院认为暂不适宜对赵某进行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后续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鉴定,进而不支持赵某父母按照一级伤残主张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双方均不服一审提起上诉,但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在不当出生案件及其他儿童为受害人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经常碰到类似的问题:当下是否能否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以便一并主张残疾赔偿金等? 
   如前所述,治疗尚未终结或者病情尚未稳定之时(需要专业医学判断),暂不宜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可以待时机成熟时进行鉴定后另行主张残疾赔偿金等赔偿,因此部分案件可能无法以一个诉讼解决全部问题。
(所有案例均来源于法院公开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