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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浅谈医疗纠纷的调解
作者:刘东冬 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7日

浅谈医疗纠纷的调解近期参与了两个医疗纠纷案件的调解。
案件一:A按计划入甲医院待产,剖宫产术出现输尿管、膀胱损伤,甲医院在和解沟通中先同意赔偿2万元,待A考虑后拟同意该和解方案时,甲医院告知只能赔偿1万元。A随后委托本律师维权,诉前联调阶段,甲医院联系法院表示可以调解,本律师按照主要责任报价,未被接受,调解失败。(背景:本律师之前代理另一当事人因剖宫产出现输尿管损伤向甲医院索赔,甲医院承担同等责任。)
案件二:B因主动脉瓣重度关闭不全致慢性心衰急性加重入乙医院,在经心尖主动脉瓣置换术中出现左室侧壁穿孔,最终患者不治身亡。诉讼中,乙医院同意调解,本律师按照同等责任报价,乙医院拒绝明确承认医疗过错或医疗意外(欲为医疗意外险理赔准备),但乙医院同意承担同等责任,中间一度几近谈崩,经法官斡旋,最终以医院承担同等责任调解成功。

从这两个案件可知,医患分歧较大的医疗纠纷之调解(含“和解”,下同)非常艰苦,成功就像中奖,而调解失败更是常态。现结合既往的办案实践,简要介绍医疗纠纷调解相关工作经验。
一、某些统计数据显示,大部分的医疗纠纷都是通过和解、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的,但是如果细究数据,可以发现该类案件大部分没有诉讼价值(即:患方的可得利益可能不足以覆盖维权成本,及患方无法或不愿意负担维权成本)。
二、对于医患分歧较大的医疗纠纷(即:经分析医疗过错较重且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结果)通常难以调解成功,因为医方存在行政、审计及调解权限等多重压力,更多的原因是医患双方对案件的认知差异。
三、当事人即将或正在进行调解的案件,建议继续调解,不愿意继续调解、调解显然难以成功、调解已经失败的案件,经分析有诉讼价值的,应当及时委托专业律师提起诉讼维权。
四、调解文件中不一定能直接、明确体现医疗过错的定性,更不大可能获得道歉等回应,因此患方应当对医方“宁愿赔钱,也不认错”有清楚的理解。
五、调解书一旦生效,几乎难以推翻,因此当事人应当充分权衡利弊(鉴定意见或判决结果可能好于调解方案,也可能坏于调解方案),合理提出调解方案,严格把握调解底线。不过即便合理的调解方案也不一定能够被对方接受。
六、诉讼中调解有利于低成本(节约诉讼受理费、鉴定费、差旅费)、高效率(通常早于判决时间)、可预期(调解方案由医患双方协商确定,相对鉴定及法院判决确定性较好)的彻底解决医疗纠纷,但这些优点都是基于个案的诉讼价值及双方的调解意愿。
七、基于调解的自愿原则,既不能强迫医方开始调解,也不能强迫患方接受方案,因此在代理医疗纠纷过程中,若医方未主动表达调解意愿,除非法院组织,本律师几乎不和医方沟通调解。因为本律师代理案件都以诉讼为后盾,法院判决相对调解更为公正,即便不调解也不会不公正或者过分拖延纠纷解决。
八、无论调解成败,当事人不应该患得患失,而应该善意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各项义务,或者积极推进鉴定及诉讼进展。最后一定要做到案结事了,及时开始新生活。
总之,医疗纠纷可以调解,但得基于双方自愿和较为一致的认知,应当避免拖延和不合理让步。无论调解成败,各方均不应患得患失。最后一定要做到案结事了,及时开始新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