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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鉴定相关程序简介
作者:刘东冬 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08日

鉴定相关程序简介经常被当事人问到什么时候才能鉴定?要准备什么材料?谁来付费?鉴定机构出意见怎么要这么长时间?……
多数医疗纠纷案件都需要鉴定,但是很多人并不清楚鉴定相关程序。现结合既往工作经验,简要介绍如下:

一、什么时候做鉴定?
最近接到两个咨询,一个是髋关节置换后可疑医疗损害刚出现异常可能需要但尚未施行二次手术的,另一个是分娩可疑医疗损害可能存在后续治疗但小孩年幼无法分析是否异常的。该两案具有普遍性,都涉及到基本的损害结果有无进而程度的确定问题,但是很显然该两案都是无法立即鉴定的,因为均未到鉴定时机。
鉴定的时机可以简要分成以下几种情况:
1、有程序限制的,例如医疗损害鉴定,应该在损害结果相对明确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如果是医患直接和解阶段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如果已经有法定第三方(包括:法院、医调委、仲裁委、政府部门,下同)介入,应由第三方委托,患方单方委托多不会被鉴定机构受理或不会被第三方采纳为定案证据。
2、须待病情稳定的,例如伤残等级等绝大多数鉴定,需要经过积极治疗或者康复后,病情已经相对稳定时尚能鉴定,因为病情正在好转或恶化阶段所进行的鉴定将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例:A,骨折内固定后需要拆除内固定的,应当在内固定拆除后且经一段时间(通常是3-6个月)康复锻炼之后再鉴定。B,膝关节离断截肢的,多可以早期伤残等级鉴定。
3、有时间限制的,如:尸检,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尸检应该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如果确实已经错过时间,在冻存条件下,部分案件仍可尸检,只不过证据效力下降。

二、需要准备哪些资料(鉴定检材)?
首先是鉴定检材的范围。通常来说,申请鉴定时应当提交病历资料,但是不同鉴定项目对病历资料的范围有不同的要求。
1、医疗损害鉴定,医患双方应当提交各自保管的完整的病历资料作为鉴定检材,并各自准备陈述意见以明确各自主张。
2、伤残等级等绝大多数鉴定,应当至少提交与鉴定项目直接相关的病历资料(部分包含影像胶片),现在多数医院在为患方提供病历复印服务时要求明确复印目的,因此患方选择“司法鉴定”一项即可。特殊情况下,鉴定人会要求补充检查,如果鉴定机构无法自行完成需要去医院补充检查的,将构成补充鉴定检材。
3、尸检,应当提供全套病历资料供鉴定人参考。
其次是鉴定检材的确认。通常来说鉴定检材应该是医患双方共同确认或者第三方认证的资料。但是如果是第三方介入前,患者单方委托的伤残等级等鉴定,该检材的真实性、完整性由患方确定并负责。

三、谁来付鉴定费用?
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付。通常来说,因为患方负举证义务,多由患方申请各项鉴定,因此各项鉴定费用多由患方预付。但是如果医方申请鉴定或者同意预付的,医方预付鉴定费用。
鉴定费用由鉴定机构直接收取,各地标准不同,部分鉴定机构甚至会根据具体案件的复杂程度调整收费,通常医疗损害鉴定、尸检收费较高,伤残等级等其他鉴定收费较低且固定。

四、谁来负责鉴定?
第三方介入的案件,医患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有资格的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来鉴定,如果协商不成的,将由第三方指定或随机选择鉴定机构或鉴定人。
如果是第三方介入前,患方单方委托伤残等级等鉴定,由其自行确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

五、鉴定有些什么步骤?
通常,鉴定包括受理、缴费、检查(听证)、出具鉴定意见等阶段,在一些复杂的鉴定中,鉴定机构会内部组织讨论或者咨询临床专家。
能被普遍信任公正开展医疗损害的鉴定机构较少,医疗损害鉴定需要高度的专业性会耗费鉴定人及咨询专家较多的时间及精力,因此排队现象严重,耗时漫长,这也是医疗纠纷维权时间漫长的重要原因。

六、质证
收到鉴定意见后,医患双方应当及时发表意见(认可或反驳鉴定意见,并明确相关理由)。如果质疑鉴定意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书面答复质疑或者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产生鉴定人出庭费用),少数情况下存在补正或补充鉴定的可能。

七、重新鉴定
鉴定意见一旦出具,不能随意重新鉴定,启动重新鉴定应当有法定理由。结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5.1施行)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5.1施行)第四十条第一款,下列情况可以重新鉴定: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通常来说,鉴定是医疗纠纷的核心,虽然鉴定程序并不复杂,但若没有做好全盘规划(可诉性分析、患方陈述意见),就可能得不偿失,当然全盘规划也不能包打全场,鉴定随时可能出现难以预料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