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死因鉴定简介
作者:刘东冬 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02日

死因鉴定简介

死因鉴定,也称尸检,属于法医病理鉴定之一种,是查明死者死因的重要方式。
现就医疗纠纷中,死因鉴定常见问题简介如下:

一、医师出具的死亡证明与死因鉴定有无区别?
患者经医治无效死亡的,接诊医师应当依法填写病历并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但接诊医师所作的临床死亡诊断仅是根据临床情况作出的推断,具有较大的主观性,符合临床诊疗思维,却不一定反映真实的死亡原因。
死因鉴定是有资质的鉴定人通过尸表检验、解剖检验、组织学检查及其他检验方法等结合临床资料,以明确患者的死因。不能说该鉴定能100%查明患者死因,但这是目前科学条件下,最接近真相的方法。但,死因鉴定不分析医疗过错,不确定医方的责任。
从结果上来说,临床死亡诊断经常与尸检分析的死因不一致。例如,某案件患者午餐食用面条后腹痛、恶心、呕吐,求诊于附近诊所,诊所医师初步诊断为“急性胃炎”,予解痉、护胃等静脉注射治疗,该医师觉其病情急剧恶化遂于接诊十余分钟后拨打120转送最近三甲医院诊疗,患者在转送途中死亡。患者至死,三甲医院医师也没明确患者死于何病,家属认为诊所用药不当致死,但尸检死亡原因为“巨大嗜铬细胞瘤破裂”。本案,患者病情急剧恶化,诊所与医院医师一直忙于抢救维持患者生命体征,根本无机会完成相关检查,即便检查出来也几无抢救机会,因此不能认为医师误诊误治。

二、什么情况下需要死因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尸检,这包括:医院未明确临床死因或者患方不认同医院的死亡诊断两种情况。但是也经常发生医患双方对临床死因并无争议,但医疗损害鉴定机构认为因无尸检以致其无法明确死亡原因,进而拒绝接受医疗损害鉴定的情况。因此通常情况下,若是患方决定维权,多建议尸检明确死因。需要提醒的是,死因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客观中立的分析结果,不受医患任何一方不当干扰,并不必然对符合患方的预期,并不必然有利维权结果。

三、尸检的时限要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尸检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现今,全国多数地方都具有尸体冻存条件。但考虑到协商确定鉴定机构、与鉴定机构沟通、鉴定人路途时间、节假日等等,多建议患方尽快决定是否尸检,最迟不应晚于患者死亡后5日。
患方在前述时限后决定尸检的,尸检结果对明确死因的意义下降,会出现医方拒绝配合、鉴定机构拒绝受理、鉴定结果不被采信等风险。

四、医方的告知义务与患方的知情同意权利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患者死亡的,医方必须告知患方尸检的权利、程序及不尸检的后果等,但通常认为,医方有告知的必要。原卫生部医政司关于推荐使用《医疗知情同意书》的函(卫医政疗便函〔2010〕42号)明确《尸检同意书》属于病历范畴(列附件第10位)。且,司法实践也有医方未告知尸检相关情况而被判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例,如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一终字第01657号判决。
尸检必须要有患方的明确同意才能施行,但也不能简单理解尸检仅是权利,毕竟患方不尸检或者不配合尸检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是由患方来承担的。患方拒绝尸检,由此导致无法明确患者死因而无法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患方极有可能完全败诉。

五、火化与重新鉴定。
通常来说,尸检完,就可以火化遗体了。若不认可尸检结果,只有法定情形才能重新鉴定,如遗体已经火化,必要时可以按照死因鉴定机构的规定调取相关组织学标本复查。另,遗体的长时保管,有可能会导致患方持续的情感伤害和经济损失。

六、病历准备、费用垫付与报告时间
委托尸检需要提供完整病历资料,鉴定人需要结合病历分析尸检可能的重点关注部位,合理推断死因。
尸检费用由鉴定机构直接收取并开票,各机构收费标准不同,常在1.5万左右。通常,尸检费用由患方垫付,但部分医疗机构也同意垫付并最终按照责任分摊。
鉴定机构通常在尸检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死因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