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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患方欠费应当谨慎维权
作者:刘东冬 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09日

患方欠费应当谨慎维权

【本文主旨】
医疗费是患者接受医疗服务的对价,无论医方有无医疗过错,患方均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医疗费。当然如果患方有证据证明医方计费错误,或者过度诊疗的,可以要求退还多支付的部分;医方存在医疗过错的,应当依法向患方承担赔偿责任。患方已经大额欠费的情况下,不应当贸然起诉维权,否则很有可能既无赔偿还得清欠费用。


【案情简介】
赵某因“突发头痛约23小时”于2012年12月9日入甲医院处,初步诊断为: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颈内动脉床突上段动脉瘤。急诊行全脑血管造影术+动脉瘤栓塞术,术后恢复可。2012年12月25日动脉瘤再次出血,再次行栓塞治疗。2013年1月22日再发蛛网膜下腔出血,出血破入左侧脑室,给予双侧脑室穿刺置管引流。2013年1月23日再次行左侧床突上段动脉瘤栓塞术,次日清醒,一般情况可。术后检查发现脑室系统扩大、脑积水,2013年2月18日全麻下行脑室腹腔分流术,术后复查头颅CT见枕部硬膜外血肿,量较大,急诊给予开颅血肿清除术。后因反复脑室系统扩大多次行脑室腹腔分流术等治疗,赵某病情进行性恶化,于2014年7月25日出院。2014年7月26日,赵某于院外去世。


【法院裁判】
2013年6月17日,赵某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医院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因赵某家属拖欠医疗费,故甲医院提出反诉。经审理查明,赵某住院期间共产生医疗费702602.83元,已交纳370000元,尚余332602.83元未交纳。因赵某家属未提交证据证明甲医院存在过错,故法院判决驳回赵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并判令赵某家属向甲医院支付医疗费332602.83元。


【律师说法】
本案,不知患方在起诉前是否有过谨慎、全面的诉讼经济效益分析。本律师认为患方在维权前应当预估诉讼代价(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成本、时间成本)及可得赔偿(总损失、医疗过错、责任比例),否则不应当贸然起诉维权。本案还有一个特殊之处就是患方是在尚未治疗终结且无转院计划的情况下即提起诉讼,那还应当预估将来在该院的后续医疗费用支出。
患方欠费,仍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的,医方都会要求在可能的赔偿金额中抵扣或者反诉主张拖欠的医疗费。如果患方维权失败,并不影响医方继续主张医疗费,本案即是如此。所以患方维权应当慎之又慎。
(案例均来源于法院公开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