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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残疾加重,该怎么办?
作者:刘东冬 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3日

残疾加重,该怎么办?患者就医时已经存在明确的残疾状态,医疗损害导致原有残疾加重,该怎么赔偿?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医方赔偿后,医疗损害导致的残疾状态继续恶化,以致伤残等级加重,该如何处理?
本文结合案例,就前述问题简要分析如下。
1、诊前即有伤残,医疗过错导致残疾加重的,医方应就加重部分伤残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6月16日,赵某1因“行走不稳半年"到甲医院治疗,经检查,初步诊断为“椎管内肿物”。2016年6月21日,行椎管内病损切除术(T11-L1)+椎管减压术(T11-L1),术后赵某1诉双下肢无知觉、痛觉,不能自主活动。2016年6月22日,急诊行椎管切开探查+扩大减压术(T6-T11)。2016年10月19日,赵某1出院,出院诊断:1.椎管内肿物(神经鞘瘤);2.脊髓损伤;3.脊髓出血。出院时情况:脐缘水平以下浅感觉、深感觉消失,双下肢肌力0级,双下肢肌张力较低,双下肢生理反射消失,病理征未引出。康复治疗的医院补充诊断:1.神经源性膀胱;2.神经源肠道。
A鉴定所鉴定意见:医方存在术前准备不足、术中止血不彻底、术后诊疗存在延误等过错,与赵某1双下肢损害后果的加重存在因果关系,系共同作用因素。赵某1入院前左下肢无力、行走费劲;肌电图显示双下肢广泛性神经源性损害;入院查体见双下肢近端肌力V级,远端肌力III级,以双下肢肌力IV级认定,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等级》属七级残;赵某1目前双下肢自主活动完全丧失,大小便功能障碍,符合一级残。赵某1双下肢损害后果的加重程度符合五级残。
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判决甲医院承担60%责任按照5级伤残赔偿赵某1。
前案可见,赵某1术前即存在残疾状态,但无鉴定意见确定伤残等级,多数情况下,鉴定人虽然可以依据病历资料推断术前伤残等级,不过伤残等级的加重不一定是术前术后的简单数量加减。
当然,患者就医前就有伤残,但有明确的伤残鉴定意见,且该鉴定意见所述残疾状态与病历等证据相符的,就医疗导致的残疾状态加重的处理相对更为简单。

2、如果伤残加重,即便医方已经依法赔偿原残疾,患方仍可就增加的伤残主张权利。
赵某2因右上肢被机器绞伤于2013年9月25日至乙医院处就诊,初步诊断:“右肱骨骨折、右臂丛神经损伤"等。10月11日,行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同种异体骨植骨术。10月14日,切口渗出明显。10月21日,皮温高,右手指末梢颜色发黑。10月22日,赵某2自行去上海相关医院诊疗,经右上肢挤压脱套伤清创VSD引流术、右拇指及3-5指末节坏死清创截指术、右肱骨骨折清创内固定取出+外固定支架固定术、右前臂软组织缺损清创、右腹股沟皮瓣转移术、皮瓣修整等手术及相应处理。
2015年7月27日,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判决乙医院承担次要责任,赔偿赵某2残疾赔偿金(按伤残等级七级)等多项损失。
2015年10月19日,赵某2于外院继续治疗,入院诊断为:右上肢毁损伤术后、右肱骨骨折术后、右肱骨骨髓炎伴骨坏死外露、右侧臂丛神经毁损伤、右前臂软组织毁损伤伴右拇指缺损。2015年10月28日,在臂丛麻醉下行右上肢毁损伤术后经肱骨中上段截肢术。
法院认为,赵某2在医疗损害后经过两年多的治疗,右上肢功能完全丧失,肱骨骨髓炎、肱骨坏死感染伴骨外露,在进一步治疗无望的情况下选择了截肢是合理的,是医疗过错导致的损害结果的加重,现致残程度为四级,乙医院应当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过错参与度就增加的残疾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可见,医疗过错导致的损害结果可能是持续进展的,即便医方已经依法就“稳定期”以前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但患方未放弃就损害结果加重主张赔偿的权利,医方应当依法就加重的伤残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从上述两个案例可知,医方存在医疗过错的,应当依法就医疗过错导致的残疾加重和残疾进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该责任并不是无限的,损害结果既不包括患方自身伤病的术前伤残状态,且不重复赔偿“中间伤残状态”。患方维权时应当注意时效、举证并合理设定赔偿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