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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患方应举证其外购药真实必要合理
作者:刘东冬 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1日

患方应举证其外购药真实必要合理刘东冬律师
【本文主旨】
外购药是指从治疗、康复机构外购买的药品,该项赔偿主张应当有正规病历及相应的发票,必要时补强支付凭据,以证明其真实性、必要性及合理性,否则相应的赔偿主张将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
赵某因头部外伤入住甲医院,当日行“开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住院期间又先后接受“开颅血肿清除术”及“脑室穿刺引流术”。出院后转乙医院接受颅骨修补术、脑室腹腔分流术及多次康复治疗。
经法院委托鉴定,甲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且该系列过错与赵某人身损害存在同等责任程度因果关系,赵某植物生存状态构成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
赵某在乙医院住院期间,曾按照该院医师的处方及指示外购药品,该项索赔已经获得法院部分支持。
赵某以乙医院住院期间外购药处方及A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主张其因康复需要,三年间从A公司购得中药30余万元。甲医院以A公司无药品经营资质,且收款收据并非正规发票为由,不予认可。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首先,外购药处方只是针对在乙医院治疗期间,外购药配合中药方剂及针灸治疗的情形,不能证明赵某后期治疗仍需要该处方所述药材。其次,甲医院提交的A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A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含药品。赵某从没有药品经营资质的A公司购买名贵中药材且未提供正规发票,对赵某提交外购药收据的证明效力不予采信。故对赵某主张的外购药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外购药本质上属于医疗费用,能否获得法院支持,主要应从外购药的真实性、必要性及合理性进行综合分析。
应当说明的是,治疗方案有一定的阶段性,一段时间的治疗方案,不必然延续到下一阶段,因此长期治疗、康复的患者应当定期复诊,遵医嘱调整治疗、康复方案。本案,患方主张在康复期间,按原住院期间的医嘱从康复机构以外的公司连续购买30余元名贵中药材,但该售药公司并无药品经营资质,且患方不能提供正规发票,显然该采购不符合常理,其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存疑,因此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通常,患方提供正规病历及对应的购药发票,相应的外购药医疗费多能获得支持,如遇拒绝开票或者事后补开发票的情况,建议补强购药支付凭证。例如本律师代理的某案件,医院让患方外购了数万元“白蛋白”、“球蛋白”,购药发票显示购药的时间、品种、数量均与临时医嘱单记载一致,且查住院费用明细无“白蛋白”、“球蛋白”项目,因此相应的医疗费用获得全部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