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也高?刘东冬医疗律师 13510640639
【本文主旨】
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是惩罚性赔偿,而是与损害结果、过错程度及其他因素等呈一定相关性的非物质性损害赔偿,各地都有一定的并非经常公布与调整的司法实践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显然很多时候无法完全抚慰当事人的精神伤痛,但是过高的主张仍不会得到全部支持。
【案情简介】
赵某因“突发上腹剧痛7小时”到甲医院处住院治疗,初步诊断:1.急性弥漫性腹膜炎;2.腹腔脓肿;3.急性胆源型胰腺炎?4.胆总管囊肿并感染。甲医院给予禁食、肠胃减压、抗感染、生长抑素制酸抑制分泌等治疗。次日,医师查房指出赵某已出现感染性休克,经与赵某家属沟通后,拟转乙医院继续治疗。
赵某于次日上午被送至乙医院,入院诊断:1.重症急性胰腺炎;2.感染性休克。是夜,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1.急性重症胰腺炎;2.感染性休克;3.腹膜炎;4.腹腔积液等。
赵某家属不同意尸检。
【法院裁判】
经赵某家属申请,法院委托A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赵某符合胆总管囊肿并感染继发急性胆源性胰腺炎、急性弥漫性腹膜炎、感染性休克而死亡。甲医院对于具有明确手术指征的赵某,未按规范给予手术治疗;对病情关注不足,未能及时诊断感染性休克并给予符合规范的抗感染、抗休克治疗。甲医院前述过错系导致赵某死亡的主要因素,参与度拟为61%-90%。乙医院对赵某的诊疗行为未见过错。
赵某诉讼请求主张甲医院承担90%赔偿责任,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8万元。法院采信鉴定意见,酌定甲医院承担70%赔偿责任,并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
【律师说法】
本案,甲医院对赵某不治身亡负主要责任,赵某家中顿失顶梁支柱,家属无限悲痛实可理解,可能多少钱都不足以抚慰赵某家属的悲痛之情。那么根据侵权责任通常的填平损失的原则,赵某家属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8万高吗?应该得到支持吗?
本律师认为,根据本案具体情况,赵某家属主张18万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实不高,但是考虑到当下各种侵权类型仍有较多数量的侵权人不具有相应的负担能力、责任保险并不普及以及其他各因素,过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负担将导致部分侵权人陷入难以自拔的经济泥潭,因此法官根据当地的司法实践标准酌定7万元符合法律规定。虽然当下不可能立即大幅度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但是公开并逐步提高标准有利于各方合理预期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