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也是诊疗证据刘东冬医疗律师
【本文主旨】
医患双方使用微信等手段进行的沟通可以佐证诊疗行为,在无法取得病历的情况下,患方据此主张权利的,法院会综合全案证据采信该聊天记录以认定相关诊疗行为及医疗损害责任。
【案情简介】
赵某主张其在甲医疗美容门诊部接受“异体鼻骨综合”手术及四个月后的修复手术。后续应甲医疗美容门诊部安排,在乙医疗美容门诊部接受取自体耳软骨对鼻手术部位进行再次修复及后续的修复与假体取出手术。赵某为证实其在甲医疗美容门诊部、乙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鼻部整形手术及修复手术致使其鼻部发炎流脓、严重畸形等,向法院提交了《POS收款凭证》《支付宝账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及《自述事情经过》等证据材料。
甲医疗美容门诊部认可其为赵某进行了眼部整容,未行鼻部手术。乙医疗美容门诊部确认进行了赵某诉称的首次鼻部手术,但认为另外两次诊疗是复诊,并不是手术。甲、乙医疗美容门诊部均不认可微信聊天记录。
赵某申请对甲医疗美容门诊部、乙医疗美容门诊部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赵某的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甲医疗美容门诊部称其没有进行鼻部整容手术,无法提供相关鉴定检材。乙医疗美容门诊部提交了部分病历以及赵某术前、术后彩色形体照作为鉴定检材。法院委托A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发函以无甲医疗美容门诊部病历、无乙医疗美容门诊部后两次就诊病历等为由称无法鉴定。之后法院再次摇珠选定并发函委托B鉴定中心进行上述医疗过错鉴定,该鉴定中心发函以本案涉及美容整形等专业,而其中心专家库中相关专业的专家较少,难以进行鉴定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赵某证据不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赵某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两份聊天记录前后衔接,沟通交流内容涉及鼻部手术、效果及损害、损害处理、鼻部手术修复安排、手术时的交通安排及交通费用的报销、对损害的适当补偿等等,内容极其详尽,聊天记录伪造的可能性较小,结合赵某的诉讼主张及对应其提交的其他证据,法院对上述聊天记录予以采信,并据此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甲医疗美容门诊部未能提供任何病历,而乙医疗美容门诊部仅提供了首次就诊病历,未提供另两次诊疗的病历。故,在现有的证据条件下,本案无法对甲医疗美容门诊部、乙医疗美容门诊部的医疗行为及与赵某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评价,依法应推定其存在过错。据上述,二审法院认定甲医疗美容门诊部、乙医疗美容门诊部对赵某上述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现实中,很多医美等民营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与患方进行联系,包括诱导消费、诊后指导、纠纷解决等。在医方及时举证完整病历的情况下,法院多不需要依赖微信聊天记录就可以查明基本事实,推进鉴定,划分责任。但是当医方拒不举证病历的情况下,患方除了微信聊天记录似乎没有更有效的证据。
本案,两医美门诊部诉讼行为极不诚信,拒不提交完整病历,且对否认微信聊天记录,企图逃避法律责任,一审机械套用既往审判经验全部驳回赵某诉讼请求,幸好二审法官仔细分析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确认微信聊天记录与赵某其他证据能相互吻合,结合两医美门诊部拒不完整举证病历的情况,推定两医美门诊部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