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附带民诉赔偿项目少不利弥补医疗损害受害人损失
作者:刘东冬 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06日
附带民诉赔偿项目少不利弥补医疗损害受害人损失
盈科律师事务所
医疗律师 刘东冬
【本文主旨】
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只赔偿物质损失,赔偿项目远少于人身损害赔偿民事纠纷,明显不利于弥补患方发生医疗损害后遭受的各项损失,且刑事诉讼启动程序复杂、对过错要求特定且高故不建议患方积极启动刑事追责程序。
【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26日7时许,肖父向村卫生所打电话称其儿子肖某有病,请求医生到其家中为肖某诊疗,该卫生所医生陈某在未对肖某进行常规诊治、检查的情况下,便开具了药物处方,并让洛某到肖父家为肖某输液,洛某来到肖父家,在未询问肖某的过敏史、未进行试敏的情况下,按照医生陈某某开具的处方,为肖某静点过敏药物清开灵,后离开肖父家,肖某在静点过程中出现过敏反应,被告人洛某未在现场给予及时抢救,致使肖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A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肖某死因系间质性肺炎合并小叶性融合性肺炎并继发心肌间质炎症细胞浸润,加之在输液过程中发生药物过敏反应,共同作用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B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肖某死亡与村卫生所的诊疗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主要证据有:护士执业证、医疗处方、鉴定费收据、鉴定意见、证人肖父、唐某某、周某某、李某某、陈某证言等,洛某对主要事实经过亦供认。
【法院裁判】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洛某的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导致就诊人肖某死亡,其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事赔偿诉讼请求中,鉴定费、交通费、丧葬费应予保护,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由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系村卫生所医生,在未对肖某进行常规诊治、检查的情况下,便开具了药物处方,所以其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村卫生所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事赔偿合理诉讼请求,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遂判决如下:被告人洛某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洛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父、唐某某丧葬费19203.50元;法医鉴定费15500元;交通费251元。总计人民币34954.5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村卫生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肖父其他民事赔偿诉讼请求。
肖父上诉提出一审判决民事赔偿数额过低。
洛某上诉提出,过敏因素不是导致肖某死亡的主要原因,一审判决未对肖某的死亡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作出鉴定,认定其构成医疗事故罪依据不足。
市检察院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洛某到肖某家后,在明知肖某实际体征与医生诊断不一致的情况下,仍按处方为肖某静点药物,并在静点致敏药物清开灵期间未尽告知、观察职责,致使肖某发生过敏反应后不能及时采取施救措施。洛某在对肖某诊疗过程中,违反诊疗护理技术规范、擅离职守,存在严重不负责任。故,洛某作为医务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原审判决充分考虑其犯罪行为、危害后果及犯罪后表现,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量刑适当。但民事赔偿的主体是村卫生所,洛某、陈某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
在医疗损害发生以后,我认为对多数人多数情况下,最为重要的是弥补其损害,疗伤止痛,重新开始新的生活,而不是纠结于过去或者苦心制裁医方,所以不能依法获得最大足额赔偿以最大范围弥补受害人损失的诉讼,其意义必然大打折扣。
本案,患方虽然通过司法机关给予了洛某医疗事故罪刑事制裁,并获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相应赔偿,但是赔偿总额仅3.5万,显然是惨胜,这不啻于二次伤害。鉴于现行刑事民事交叉案件的特殊性,不建议患方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积极追求刑事制裁,另外民事赔偿本身也是一种制裁。
(所有案例均来源于法院公开文书)